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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顯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盧怡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