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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9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9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文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9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9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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