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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富強

原告
孫湘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