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88號
- 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張淑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雅晴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劉建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8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雅晴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