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1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家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1001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