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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唐照明梁凱富黃裕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129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1001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