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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裕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00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64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明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9日所為之105 年度審易字第2004號、第226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62條前段」

,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62條前段」,惟此一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0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