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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唐照明黃裕堯梁凱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孟湘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孟湘源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梁凱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