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進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進明(下稱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戶籍址而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嗣上訴人於同年2 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在(應係「再」字之誤載)補提理由書」等語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及上訴狀1 份(暨其上收文章戳)存卷可稽,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 年4 月1 日前)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