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30號
- 告訴人
- 王鑫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告訴人因106年度易字第130號蔡益銘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告訴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30號
上列告訴人因106年度易字第130號蔡益銘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告訴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