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悅芳
- 選任辯護人
-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易字第2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悅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業於民國107年8月12日補充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悅芳,上訴人即被告陳悅芳亦於107年8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