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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0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悅芳
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易字第2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悅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業於民國107年8月12日補充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悅芳,上訴人即被告陳悅芳亦於107年8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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