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楊智守姚怡菁黃三友

原告
黃翠萍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瑞芬 律師
被告
鄭一新
被告
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