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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箐許瑜容朱政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30號

告訴人
王鑫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告訴人因106年度易字第130號蔡益銘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告訴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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