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裕堯楊博欽彭志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達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被告
高士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酈瀅娟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告
林俊銘
被告
李宏哲
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被告
沈峻毅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盧宥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被告
徐詠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558號)暨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4987號)茲發現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所為之106 年度訴字第67號、第406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陳世達之住居所欄「○○市○○區○○街00巷0 號」部分,應更正為「○○市○○區○○街0 巷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陳世達「住居所」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