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世達
- 選任辯護人
- 沈志祥律師
- 被告
- 高士傑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酈瀅娟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鄭伊鈞律師
- 被告
- 林俊銘
- 被告
- 李宏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葉慶人律師
- 被告
- 沈峻毅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金學坪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盧宥程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魏雯祈律師
- 被告
- 徐詠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558號)暨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4987號)茲發現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所為之106 年度訴字第67號、第406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陳世達之住居所欄「○○市○○區○○街00巷0 號」部分,應更正為「○○市○○區○○街0 巷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陳世達「住居所」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