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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83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娟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4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娟娟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娟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6 時30分前之某時許,前往威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緻公司)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A +1 精品百貨」,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680 元),得手後離去現場。

(二)於106 年4 月5 日晚間9 時56分許,前往上址「A +1 精品百貨」,趁展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昕公司)設於「A +1 精品百貨」內之「達芙妮」專櫃櫃員陳意婷暫時離開專櫃之際,徒手竊取展昕公司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黑色包包1 只(價值2,980 元),得手後離去現場。嗣因陳意婷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查悉上情,並趁許娟娟於同年月20日下午6 時30分許,再度前往該專櫃購物時報警處理,而許娟娟於員警獲報到場後,即於犯罪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上開事實(一)所為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坦承犯行,自首並願接受裁判,復協同員警前往其位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5 樓之2 (D4室)居處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發還「A+ 1精品百貨」店長陳雅媚、達芙妮櫃員陳意婷代為領回),始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許娟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雅媚、陳意婷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自願性同意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盤點異常明細、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前揭事實欄一、(一)之竊盜犯行,係於犯罪偵查機關均未發覺其犯行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並協同員警前往其上址居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1至12),是此部分犯行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茲審酌被告仍值壯年,非毫無謀生能力之人,僅因貪圖個人私利,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供己所用,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已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2 次行竊財物之各別價值,與警查獲後均已發還由被害人領回此情狀;暨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經濟狀況,已與展昕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存卷可憑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2 次竊盜犯行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固均屬其犯罪所得,惟於警查獲後,已分別發還由陳雅媚、陳意婷代為領回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稽,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取之物品          │數量│價值(新│備註            │
│    │                    │    │台幣)  │                │
├──┼──────────┼──┼────┼────────┤
│ 1  │YM-ONE指甲油        │4 瓶│196 元  │已發還陳雅媚代為│
├──┼──────────┼──┼────┤領回            │
│ 2  │星之冠水漾晶鑽指甲油│4 瓶│396 元  │                │
├──┼──────────┼──┼────┤                │
│ 3  │黑蓋指甲油          │1 瓶│49元    │                │
├──┼──────────┼──┼────┤                │
│ 4  │MEKO溫和去光水      │1 瓶│39元    │                │
├──┼──────────┼──┼────┼────────┤
│ 5  │黑色包包            │1 只│2,980 元│已發還陳意婷代為│
│    │                    │    │        │領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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