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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麗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王麗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可否易科│
│號│          │            │年、月、日├─────┬─────┼─────┬─────┤罰金    │
│  │          │            │、時)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6月 │106年04月 │橋頭地院10│106年11月2│同左      │106年12月 │可      │
│  │制條例    │            │19日      │6年度審易 │3日       │          │19日      │        │
│  │          │            │          │字第1164號│          │          │          │        │
├─┼─────┼──────┼─────┼─────┼─────┼─────┼─────┼────┤
│2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6月 │106年10月 │橋頭地院10│107年06月1│同左      │107年06月 │可      │
│  │制條例    │            │03日      │7年度審易 │4日       │          │14日      │        │
│  │          │            │          │字第383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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