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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詠新儀器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澄作
- 選任辯護人
- 楊靖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15號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66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婉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詠新儀器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林澄作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澄作係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後改設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詠新公司)之負責人;甲○○為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之2之○○服務有限公司(後改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下稱乙○公司)之負責人;丙○○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8樓之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丁○公司)之負責人;戊○○則係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後改設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下稱己○公司,已於民國102年9月18日解散,尚未清算)之負責人(甲○○、丙○○、戊○○、乙○公司、丁○公司、己○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業經本院另行判決)。其等均知悉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時,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第1次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不得由廠商以相互陪標之方式,致使招標機關誤認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參與競價,否則將使招標單位人員誤為開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詎甲○○於98年9月至101年4月間,因有意以乙○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標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下稱台電興達廠)標案(均採用公開招標及最低標之決標方式),唯恐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邀同無投標、競標真意及履約意願之林澄作、丙○○、戊○○,分別以詠新公司、丁○公司及己○公司名義陪標,而與林澄作、丙○○、戊○○共同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98年9月14日、同年月21日自乙○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各匯款50萬元至詠新公司之安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己○公司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I帳戶),以提供林澄作、戊○○押標金。林澄作、戊○○即各以詠新公司、己○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1「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98年9月29日13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決標,嗣經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底價新臺幣(下同)801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後戊○○及不知情之詠新公司會計曾○○(受林澄作指示),分別於98年10月2日臨櫃匯款50萬元至A帳戶歸還押標金予乙○公司。
(二)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99年4月6日先自其玉山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轉帳45萬元至乙○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再自B帳戶取款45萬元,於同日存入林澄作之安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帳戶),以提供林澄作押標金。甲○○復於99年4月8日自A帳戶取款60萬元,再以不詳之方式提供予丙○○押標金。林澄作、丙○○即各以詠新公司、丁○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2「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99年4月13日9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決標,嗣經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底價787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後林澄作於99年4月16日自D帳戶取款42萬6千元,於同日存入45萬元至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丙○○則於99年4月19日存入43萬元至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
(三)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99年8月19日自C帳戶取款133萬60元,於同日存入50萬元至丙○○之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帳戶),及於同日存入83萬元至E帳戶,以提供丙○○、林澄作押標金。林澄作、丙○○即各以詠新公司、丁○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3「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99年8月26日9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決標,嗣經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底價1,48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後丙○○於99年8月27日自丁○公司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F帳戶)取款50萬元,匯款至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賴慈鈴,林澄作則於99年8月31日自D帳戶取款82萬3千元,並匯款83萬元至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
(四)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99年12月6日自A帳戶匯款30萬元至D帳戶以提供林澄作押標金,再於99年12月14日自A帳戶取款30萬元,以不詳方式提供丙○○押標金。林澄作、丙○○即各以詠新公司、丁○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4「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99年12月22日9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本不應開標而予以開標,嗣經比減價格後仍未決標而流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再由甲○○以乙○公司名義投標,經3次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7,499,100元超底價決標。而後林澄作於100年1月3日自D帳戶取款30萬元,並存入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丙○○則於100年1月11日匯款30萬元至A帳戶歸還押標金予乙○公司。
(五)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101年4月17日自A帳戶取款32萬元,存入E帳戶30萬元以提供林澄作押標金,復於101年4月19日自A帳戶取款60萬30元,再以不詳方式提供丙○○押標金。林澄作、丙○○即各以詠新公司、丁○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5「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101年4月27日9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決標,嗣經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底價97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後林澄作於101年4月30日自D帳戶取款30萬元,並存入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
三、處罰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所涉犯行│主文 │ │ │ │ │ ├──┼────┼───────────────┤ │1 │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一)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 ├──┼────┼───────────────┤ │2 │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二)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 ├──┼────┼───────────────┤ │3 │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三)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 ├──┼────┼───────────────┤ │4 │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四)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 ├──┼────┼───────────────┤ │5 │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五)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 └──┴────┴───────────────┘ 附表二: ┌──┬───┬───┬─────┬───┬───┬───┬──────────┬───┬───┬───┬─────┐ │編號│招標單│招標時│標案名稱 │案號 │底價金│開標時│投標廠商及押標金 │開標到│決標廠│決標金│備註 │ │ │位 │間 │ │ │額(新│間 │ (新臺幣) │場人員│商 │額(新│ │ │ │ │ │ │ │臺幣)│ │ │ │ │臺幣)│ │ ├──┼───┼───┼─────┼───┼───┼───┼──────────┼───┼───┼───┼─────┤ │ 1 │台電公│98年9 │風門驅動(│M34198│801萬 │98年9 │乙○公司,465,000元 │甲○○│乙○公│底價承│ │ │ │司興達│月8日 │氣動)定位│10295 │元 │月29日│己○公司,475,000元 │無 │司 │包(即 │ │ │ │發電廠│ │器乙批 │ │ │ │詠新公司,478,000元 │無 │ │801萬)│ │ ├──┼───┼───┼─────┼───┼───┼───┼──────────┼───┼───┼───┼─────┤ │ 2 │台電公│99年3 │控制驅動器│M34199│787萬 │99年4 │乙○公司,415,000元 │甲○○│乙○公│底價承│ │ │ │司興達│月29日│(FDF、PAF│10081 │元 │月13日│丁○公司,430,000元 │無 │司 │包(即 │ │ │ │發電廠│ │風門氣動驅│ │ │ │詠新公司,426,000元 │無 │ │787萬)│ │ │ │ │ │動器)乙批│ │ │ │ │ │ │ │ │ ├──┼───┼───┼─────┼───┼───┼───┼──────────┼───┼───┼───┼─────┤ │ 3 │台電公│99年8 │控制驅動器│L34199│1,480 │99年8 │乙○公司,810,000元 │甲○○│乙○公│底價承│ │ │ │司興達│月4日 │(PAF、C.C│10235 │萬元 │月26日│丁○公司,840,000元 │無 │司 │包(即 │ │ │ │發電廠│ │.DAMPER風 │ │ │ │詠新公司,823,000元 │無 │ │1480萬│ │ │ │ │ │門氣動驅動│ │ │ │ │ │ │) │ │ │ │ │ │器)乙批 │ │ │ │ │ │ │ │ │ ├──┼───┼───┼─────┼───┼───┼───┼──────────┼───┼───┼───┼─────┤ │ 4 │台電公│99年11│控制驅動器│M34199│697萬 │99年12│乙○公司,300,000元 │甲○○│乙○公│749萬 │前2次招標 │ │ │司興達│月30日│(SH、RH、│10368 │元 │月22日│丁○公司,300,000元 │無 │司 │9,100 │均因超過底│ │ │發電廠│、99年│PASSDAMPER│ │ │、100 │詠新公司,300,000元 │無 │ │元 │價而廢標,│ │ │ │12月23│風門氣動驅│ │ │年1月5│ │ │ │ │第3次依政 │ │ │ │日、 │動器改善)│ │ │日、 │ │ │ │ │府採購法第│ │ │ │100年1│乙批 │ │ │100年1│ │ │ │ │53條第2項 │ │ │ │月6日 │ │ │ │月19日│ │ │ │ │以超底價決│ │ │ │ │ │ │ │ │ │ │ │ │標 │ ├──┼───┼───┼─────┼───┼───┼───┼──────────┼───┼───┼───┼─────┤ │ 5 │台電公│101年4│控制驅動器│L34101│970萬 │101年4│乙○公司,300,000元 │甲○○│乙○公│底價承│ │ │ │司興達│月12日│(MILL冷、│10066 │元 │月27日│丁○公司,300,000元 │無 │司 │包(即 │ │ │ │發電廠│ │熱風門驅動│ │ │ │詠新公司,300,000元 │無 │ │970萬)│ │ │ │ │ │器改善)乙│ │ │ │ │ │ │ │ │ │ │ │ │批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