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鋐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107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林鋐翔,由上訴人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9月19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維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