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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裕堯楊博欽彭志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傑賢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岳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汶穠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敬軒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傑賢、劉汶穠、沈敬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傑賢、劉汶穠均於民國108 年4 月1日合法收受判決1 份,該判決書另於同月3 日寄存於被告沈敬軒上開住所之轄區派出所,於同月13日生送達效力,嗣前揭上訴人均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即被告黃傑賢、劉汶穠、沈敬軒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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