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傑賢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剛魁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岳龍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汶穠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惠美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敬軒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清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傑賢、劉汶穠、沈敬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傑賢、劉汶穠均於民國108 年4 月1日合法收受判決1 份,該判決書另於同月3 日寄存於被告沈敬軒上開住所之轄區派出所,於同月13日生送達效力,嗣前揭上訴人均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即被告黃傑賢、劉汶穠、沈敬軒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