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邵燕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作成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第十行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第四頁第十行將「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誤寫為「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