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選任辯護人
- 杜承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珮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茂增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岳
- 被告
- 偉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廣忻國際股份有兼 代表人 姚迪成選任辯護人 李茂增律師吳珮瑜律師杜承翰律師被 告 劉敬賢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偉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姚迪成、劉敬賢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