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黃宗揚、陳奕帆、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林瑞岳、姚迪成
- 被告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偉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敬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9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杜承翰律師 吳珮瑜律師 李茂增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被 告 偉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廣忻國際股份有 兼 代表人 姚迪成 選任辯護人 李茂增律師 吳珮瑜律師 杜承翰律師 被 告 劉敬賢 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3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偉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姚迪成、劉敬賢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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