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6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165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王燕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427 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王燕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王燕珠係高雄市旗山區湄州里里民,於民國106 年8 月7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高雄市旗山區永安街上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因不滿該里里長陳聖允協助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辦理該區第二號排水改善工程辦理地上物(牴觸戶)拆遷事宜,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該處以台語對陳聖允辱罵「細姨生的囡仔較厲害較聰明」等語,足以貶損陳聖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聖允(下稱告訴人)於警偵指述明確,並經在場證人黃國彰於警偵證述屬實,復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不諱。按所謂侮辱者,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足以貶損特定人之聲譽而言。查被告在上開處所對告訴人口出「細姨生的囡仔」一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依然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或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如私生子),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而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此文句即係基於諷刺性及攻擊性,對於見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是被告前揭舉措已符合「侮辱」要件無訛,基此足認其到庭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不思以理性方式排解對於本件拆遷事宜之不滿,竟率爾實施上述妨害名譽犯行,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實欠缺對他人人格尊重之觀念,所為甚不可取;而其初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然迄至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行為有誤,尚非全無悔意,且前無論罪科刑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到庭陳稱:先前已有給被告道歉機會但被告不予理會,故現已無意願再談和解,法院所排定調解期日我也不會到場等語,因而雙方未能再行開啟商談和解之機會(審易卷第41頁筆錄、第49頁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參照);另衡酌告訴人身分為具一定知名度及地方影響力之里長,則被告上開犯行所造成告訴人人格權及名譽之侵害程度非屬輕微,兼衡被告自稱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與身體經濟家庭生活狀況(詳同卷第43頁)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6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