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952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益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益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益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9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84、85、86、87號及106 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未能戒除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3 月12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3 月14日10時15分許,因另案為警緝獲,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林益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代碼對照表(代碼:旗警038 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檢體編號:旗警038 號)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於上揭時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揆諸前開說明,依法應予以追訴。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施以觀察、勒戒處遇後,猶不思積極戒絕毒品,竟再次違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徹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而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實應非難;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其一己身體健康之行為,並具有病患性之人格特質,對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暨衡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5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