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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凱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112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穆湘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08 號、107 年度偵字第7166號、107 年度偵字第719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字第211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漏附附件(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608 號、107 年度偵字第7166號、107 年度偵字第71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未見判決所示之附件,與判決原本顯有未合,應係正本製作之疏漏,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上開說明,原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1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