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效銘
- 選任辯護人
- 陳惠美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12906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401 號、108 年度偵字第270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欄內「法官葉育宏」應更正為「法官陳狄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
二、查本案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審理期日合議庭之陪席法官為陳狄建法官,有本院該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之姓名記載為「葉育宏」,顯屬誤載,然不影響原判決之裁判本旨(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度臺抗字447 號裁定、81年度臺上字第418 號刑事判決意旨足資為參) ;則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 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