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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箐陳狄建許瑜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效銘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12906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401 號、108 年度偵字第270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欄內「法官葉育宏」應更正為「法官陳狄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

二、查本案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審理期日合議庭之陪席法官為陳狄建法官,有本院該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之姓名記載為「葉育宏」,顯屬誤載,然不影響原判決之裁判本旨(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度臺抗字447 號裁定、81年度臺上字第418 號刑事判決意旨足資為參) ;則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意旨解釋在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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