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清華
- 指定辯護人
- 黃千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規定記載「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應更正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規範內容部分,有如主文所述誤寫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