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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047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侑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18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355 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侑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侑威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7 年7 月1 日中午某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位於高雄市○○區○○路附近之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7 月2 日21時52分許,因另案經警逮捕,經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如初犯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 年內再犯,依法應為追訴處罰,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侑威有如事實欄所載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行為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揆以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左營分局毒品案件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採尿同意書各1 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渠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確定,並於106 年11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符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之規定,復考量被告前案所犯該罪之罪質,及其本案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認其仍不無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節存在,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俾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應認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就本案被告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而被告除前揭事實欄所載訴追條件及上開構成累犯基礎之前案外,於本件案發前亦曾數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暨遭查獲,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竟仍漠視國家針對毒品之管制禁令而再犯本件,所為實屬不該,益徵前開保安處分措施實難矯治其惡性;惟念渠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五、至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 包(包裝袋1 只,毛重26.68 公克),經員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測試結果,固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有左營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 紙在卷可佐(詳警卷第26頁),惟上開扣案物係屬被告另案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之證物,且依卷內資料尚無證據可得證明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間有何關聯,爰不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陳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4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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