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永村周佑倫王奕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孟勳
選任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孟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之第一審判決書,已於民國109年5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楊孟勳(下稱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而上訴人因對該判決聲明不服,遂於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有刑事上訴狀暨本院收文戳章可稽。現因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尚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