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均翰
- 選任辯護人
- 朱立人律師
- 被告
- 楊鎮璝
- 選任辯護人
- 郭鴻儀律師
- 被告
- 蘇昱豪
- 選任辯護人
- 陳依伶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15 、78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1415 號、109年度偵字第782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部分,有如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判決及解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