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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智守林筠王奕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均翰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被告
楊鎮璝
選任辯護人
郭鴻儀律師
被告
蘇昱豪
選任辯護人
陳依伶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15 、78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1415 號、109年度偵字第782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部分,有如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判決及解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林 筠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