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李俊成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明
- 被告
- 陳啓義
陳志龍
林小微
廖柏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23號,嗣改分為109 年度簡字第342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3號
陳志龍
林小微
廖柏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23號,嗣改分為109 年度簡字第342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