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0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所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億芳朱盈吉許瑜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0號

聲請人
白樣‧伊斯理鍛
選任辯護人
朱世璋律師

      嚴珮菱律師

      高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109年度原訴字第1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樣‧伊斯理鍛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高雄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白樣‧伊斯理鍛前經本院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即高雄市○○○區○○巷00號,惟因原限制住居之戶籍地,被告長久未居住該處,爰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址至居所高雄市○○區○○街00號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之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被告能夠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亦即其重點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一居所後,日後該刑事被告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無違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予以准許。

三、本件被告白樣‧伊斯理鍛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諭知具保新臺幣20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巷0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惟被告現既因生活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經本院審酌上情,認依被告之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處所,尚能達相同之保全被告目的。被告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朱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