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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75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菁馮君傑簡祥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75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傳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傳威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7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