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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452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雨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90年度偵字第10106、12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雨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雨軒雖預見率爾將自己名下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即可能幫助該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9 年4月8日14時,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門口,將其名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每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價格,出租予陳泓輔(所涉詐欺罪嫌另案偵辦),陳泓輔再於109年4月15日前某日將之轉賣予陳建成(詐欺取財部分另案偵辦)。陳建成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9年4月15日22時前某時,利用臉書,自稱「蘇煒翔」並刊登不實之販售活性碳口罩訊息,致陳美菁陷於錯誤而欲購買口罩,依陳建成指示,於109年4月16日6時35分許匯款1,060元至系爭帳戶。

㈡於109年4月15日22時前某時,陳建成利用臉書,自稱「蘇煒翔」並刊登不實之販售活性碳口罩訊息,致林欣儀陷於錯誤而欲購買口罩,依陳建成指示,於109 年4月17日7時12分許匯款860元至系爭帳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美菁、告訴代理人鄭如婷、另案被告陳建成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告聯邦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告訴人陳美菁提供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截圖4 張、告訴代理人鄭如婷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截圖15張、另案被告陳建成所用來實施詐欺及收購人頭帳戶之FB帳號及LINE帳號截圖22張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陳建成,使陳建成得以利用系爭帳戶資料實行本件之詐欺取財犯罪,其雖未親向告訴人2 人施以詐術,然仍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陳建成分別向告訴人2 人施用詐術後,詐取財物得逞,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屬幫助犯,業如前述,其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隨意提供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令告訴人2人因而受有前述金額之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提供犯罪助力之手段、情節,及本案受詐騙之金額;並考量被告自稱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本案告訴人等2 人雖因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系爭帳戶,惟該等款項已遭陳建成提領一空等情,有如前述,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此部分款項,或獲取其他犯罪所得之情形,本院自無從為此部分犯罪所得沒收宣告之諭知。

㈡被告雖供稱:租帳戶每月1 萬元之代價出租系爭帳戶資料等語在卷,惟遍查全卷亦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致獲得犯罪利益之情形,故本院自無從為此部分犯罪所得沒收宣告之諭知,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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