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0號
- 聲請人
- 白樣‧伊斯理鍛
- 選任辯護人
- 朱世璋律師
嚴珮菱律師
高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109年度原訴字第1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樣‧伊斯理鍛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高雄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白樣‧伊斯理鍛前經本院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即高雄市○○○區○○巷00號,惟因原限制住居之戶籍地,被告長久未居住該處,爰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址至居所高雄市○○區○○街00號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之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被告能夠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亦即其重點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一居所後,日後該刑事被告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無違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予以准許。
三、本件被告白樣‧伊斯理鍛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諭知具保新臺幣20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巷0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惟被告現既因生活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經本院審酌上情,認依被告之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處所,尚能達相同之保全被告目的。被告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