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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0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廖華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500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緣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緣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酒後騎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對此亦有所認識,竟仍枉顧公眾安全而於飲酒後,貿然騎乘機車上路,並業經肇事造成實害,顯見被告漠視法律規定且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佐以被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高達每公升0.75毫克,對一般民眾所造成之潛在危險非輕,所為本應多加譴責;復考量被告前無酒後駕車之前科,本件係屬酒駕初犯,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72號
    被      告  陳緣仁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緣仁於民國110 年2 月12日13時許,在高雄市路竹區某處
    路邊與友人飲用高粱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6時
    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
    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34分許,行經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高速公路聯絡道東向1.5 公里處,因不勝
    酒力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檢測,而於同日16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7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緣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路竹分駐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 、( 二-) 1各1 份、現場照片12張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 翊 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0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