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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菁馮君傑簡祥紋

原告
簡素杏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被告
郭家豪
被告
李沂潔

上列被告(同案其餘被告部分,另行審結)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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