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請給付卷證資料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芸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彭名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48號),聲請給付卷證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名弘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隱匿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之本院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五四八號案件警詢卷、偵查卷之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名弘(下稱聲請人),請求交付警詢、檢察官偵查卷之影本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

三、經查,聲請人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548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又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基於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請求付上開案件卷宗資料及卷內證據之影本,尚非無據,本院自得隱匿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部分後,准許付與聲請人上揭所請之卷證資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0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給付卷證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