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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
徐慶富

具 保 人 鄭燕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110 年度執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燕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徐慶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鄭燕文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2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554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同署具保人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5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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