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玉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玉源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林玉源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