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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箐許瑜容陳芸葶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桂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桂香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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