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箐陳芸葶許瑜容

原告
洪力仁
被告
王威盛

上列被告( 同案被告陳冠宇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因詐欺等案件( 案號: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213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4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