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
- 原告
- 簡素杏
- 訴訟代理人
- 蕭宇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乃修律師
- 被告
- 郭家豪
- 被告
- 李沂潔
上列被告(同案其餘被告部分,另行審結)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
上列被告(同案其餘被告部分,另行審結)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