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110 年度偵字第3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賢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志賢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自民國110 年1 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尚有另案判決應執行拘役90日待執行,經本院同意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提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10 年3 月10日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是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限制,自足以防止被告逃亡、再犯相同案件,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