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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蔡宜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110 年度偵字第3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賢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志賢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自民國110 年1 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尚有另案判決應執行拘役90日待執行,經本院同意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提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10 年3 月10日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是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限制,自足以防止被告逃亡、再犯相同案件,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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