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育勝
- 選任辯護人
- 楊婷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育勝於民國109年7月23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台鐵新左營站3樓環球購物中心麵屋武藏旁男廁,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將行動電話伸至廁所隔間板下方縫隙,透過該行動電話螢幕顯示之鏡頭畫面,窺視隔壁間告訴人張琪弦在該隔間內進行之非公開如廁活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無故窺視非公開活動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無故窺視非公開活動罪,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詳易卷第85-87頁)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