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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瑾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55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浚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偵字第7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浚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孫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顯屬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並參以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白色結晶共16包,經送驗後,確均含有愷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7 月3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務在卷為憑,該16包白色結晶係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6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外之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聲請人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所犯本案有關,亦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
│ 1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546 公克,純度約87.42%,驗前總 │
│    │                            │   純質淨重約0.477 公克,檢驗後淨重0.525 公 │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   告沒收。                                 │
├──┼──────────────┼──────────────────────┤
│ 2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67 公克,純度約84.88%,驗前總 │
│    │                            │   純質淨重約0.651 公克,檢驗後淨重0.746 公 │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   告沒收。                                 │
├──┼──────────────┼──────────────────────┤
│ 3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31 公克,純度約77.11%,驗前總 │
│    │                            │   純質淨重約0.564 公克,檢驗後淨重0.710 公 │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   告沒收。                                 │
├──┼──────────────┼──────────────────────┤
│ 4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69 公克,純度約53.74%,驗前總 │
│    │                            │   純質淨重約0.413 公克,檢驗後淨重0.756 公 │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   告沒收。                                 │
├──┼──────────────┼──────────────────────┤
│ 5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76 公克,純度約79.86%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620 公克,檢驗後淨重0.754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 │
│    │                            │   沒收。                                   │
├──┼──────────────┼──────────────────────┤
│ 6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 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 2. 驗前淨重0.789 公克,純度約53.31%,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421 公克,檢驗後淨重0.771 公│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告沒收。                                │
├──┼──────────────┼──────────────────────┤
│ 7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46 公克,純度約91.02%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679 公克,檢驗後淨重0.727 公 │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   告沒收。                                 │
├──┼──────────────┼──────────────────────┤
│ 8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35 公克,純度約63.10%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464 公克,檢驗後淨重0.718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 │
│    │                            │   沒收。                                   │
├──┼──────────────┼──────────────────────┤
│ 9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86公克,純度約82.28%,驗前總純 │
│    │                            │   質淨重約0.647 公克,檢驗後淨重0.767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 │
│    │                            │   收。                                     │
├──┼──────────────┼──────────────────────┤
│10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77 公克,純度約66.34%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515 公克,檢驗後淨重0.761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 │
│    │                            │   沒收。                                   │
├──┼──────────────┼──────────────────────┤
│11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816 公克,純度約35.37%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289 公克,檢驗後淨重0.797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 │
│    │                            │   沒收。                                   │
├──┼──────────────┼──────────────────────┤
│12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35 公克,純度約83.95%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617 公克,檢驗後淨重0.716 公 │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   告沒收。                                 │
├──┼──────────────┼──────────────────────┤
│13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73 公克,純度約91.90%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710 公克,檢驗後淨重0.752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 │
│    │                            │   沒收。                                   │
├──┼──────────────┼──────────────────────┤
│14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17 公克,純度約91.02%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653 公克,檢驗後淨重0.697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 │
│    │                            │   沒收。                                   │
├──┼──────────────┼──────────────────────┤
│15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748 公克,純度約74.47%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557 公克,檢驗後淨重0.727 公 │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   告沒收。                                 │
├──┼──────────────┼──────────────────────┤
│16  │白色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難以│1. 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      │2. 驗前淨重0.810 公克,純度約65.95% ,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0.534 公克,檢驗後淨重0.787 公 │
│    │                            │   克,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 │
│    │                            │   告沒收。                                 │
├──┼──────────────┼──────────────────────┤
│17  │K 盤1個                     │與本案無關,無庸宣告沒收。                  │
└──┴──────────────┴──────────────────────┘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590號
    被      告  孫浚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浚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凌晨4時許,在高雄
    市左營區大樂量販店附近,以每包新臺幣(下同)2,000元
    之代價,向微信群組綽號「營」之人購買愷他命16包,合計
    3萬2,000元,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5時30分許,在高雄
    市○○區○○路000號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盤查,當場在機車前置物箱
    內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毛重15.47公克)及K盤1個
    等物,經警將上開扣案毒品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
    果驗得上開愷他命16包合計純質淨重達8.8112公克,始悉上
    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浚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份、毒品初步檢
    驗照片16張、封緘照片10張、查獲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並
    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K盤1個等物扣案可資佐證。
    且扣案之愷他命16包經送高雄立市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合計
    含愷他命純質淨重8.811公克,此有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孫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毒品請依法宣
    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淑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5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