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受刑人
- 徐慶富
具 保 人 鄭燕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110 年度執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燕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徐慶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鄭燕文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2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554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同署具保人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