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光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光烈 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徐立聲 選任辯護人 蘇湛雯律師 吳任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9號、110年度偵字第118號),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移轉管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宣 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暨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宣 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暨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丙○○自民國84年起擔任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下稱 澎湖建管科)專業臨時人員,負責承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下稱建物公安檢查)及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簡化申辦程序)之審查作業,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則係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號鴻聖室內裝修 企業行之負責人,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下稱建物公安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具備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專業檢查人資格,並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擔任專業檢查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自 92年起,受澎湖地區業者委託辦理建物公安檢查申報,嗣於103、104年許,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丙○○。詎甲○○、丙○○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丙○○違背職務收受甲○○交付賄賂部分: ⑴澎湖○○○○中心(址設澎湖縣○○市○○街000號)部分: ⒈丙○○、甲○○均明知澎湖○○○○中心僅4、5樓領有內部裝修材 料改善施工合格證明(即簡易室內裝修合格證明),1至3樓雖有室內裝修行為,卻未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之規定, 提改善計畫並補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能通過建物公安檢查。 ⒉於108年間,甲○○受託替澎湖○○○○中心辦理建物公安檢查申 報時,明知該中心1至3樓雖有室內裝修行為,但未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為讓該案順利審核通過,竟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所載時間、地點,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5,000 元之賄賂與丙○○,丙○○明知該款項係甲○○為讓澎湖○○○○中 心在未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情形下順利通過建物公安檢查,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甲○○另於 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記錄(三)內部裝修材料欄位勾選「合格」,再交由不知情之○○公司人員吳○○依上開資 料登載不實之檢查報告書,於108年6月21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而行使之,丙○○雖明知該中心1至3樓 缺少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不符前述建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依該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經查 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規定退件,竟因收受上開賄賂,未據實審核,基於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於同年7月10日,在其職務上所掌屬電磁 紀錄具準文書性質之上開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點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使○○○○中心通過檢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 建物公安檢查管理之正確性。 ⒊後於109年間,甲○○再度受託替澎湖○○○○中心辦理建物公安 檢查申報時,明知該中心1至3樓仍未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竟承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同一犯意,續於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記錄(三)內部裝修材料欄位勾選「合格」,再交由不知情之吳○○依上開資料登載不實 之檢查報告書,並於109年5月22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丙○○於審核時,因認該案缺少室內裝修合格 證明,應提改善計畫,曾於109年6月1日予以退件,惟於109年6月24日與甲○○聯繫時(確認聯繫電話),甲○○提及 「退件的理由就是1~3樓沒有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他的 室內裝修那個時候只有做4、5樓」等語後、丙○○即表示「 沒關係,好吧,那就這樣子送進來,我到時候我再跟他講,再請他去補辦」等語,旋即改變立場,同意甲○○以合格 件送件,甲○○遂於同年6月24日以相同申報內容再次送件 ,丙○○雖明知甲○○申報內容不實,本應依前揭建物公安檢 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退件,詎因其業已收受上開賄賂,竟承前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於同年6 月27日,在前開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點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使澎湖○○○○中心通 過檢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物公安檢查管理之正確性。 ⑵○○○飲酒店(址設澎湖縣○○市○○路000號)部分: ⒈丙○○、甲 ○○均明知○○○飲酒店現況用途為卡拉OK, 屬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所列之B1類視聽歌唱業,檢查人應按建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依照使 用現況所屬類組之檢查標準進行檢查及檢討有無缺失,並覈實於申報資料登載現況類組,始能通過建物公安檢查。另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 類組使用」,若使用現況所歸屬類組與核定使用類組不同,應依法辦理使用類組變更。 ⒉於108年間,甲○○受託替○○○飲酒店辦理建物公安檢查業務 時,明知該場所現況為B1視聽歌唱業,竟無視降低檢查標準可能對於公共安全帶來潛藏之危害,逕以較寬鬆之B3類檢查標準檢查○○○飲酒店,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 文書、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F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及F1-4「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上現況用途類組登載「○○○○」及「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之【壹】改善事項僅登載「本場所出入口寬度僅80公分小於120公分,不符規 定」,而未將○○○飲酒店實際係經營B1視聽歌唱業列為改 善項目,再交由不知情之吳○○依上開資料登載不實之檢查 報告書,並於108年8月14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而丙○○明知甲○○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 全檢查報告書」及「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不實登載該店為「○○○○」,且「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 改善計畫書」未將此列為改善項目,應依建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退件,詎其竟違反該規定,基於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年8月30日,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 」欄位,點選「案內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限於108年10月30日以前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並自為決行後 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物公安檢查管理之正確性,嗣甲○○再於附表二編號2所載之時間、地點,交付現 金2萬元之賄賂與丙○○收受,作為丙○○未據實審核前開申 報內容之對價。 ⒊後於109年間,甲○○再度受託為○○○飲酒店辦理公安檢查業 務時,其明知該店現況用途仍為視聽歌唱業,竟承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同一犯意,於F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及F1-4「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上現況用途類組不實登載為「○○○○」,再交由 不知情之吳○○依上開資料登載不實之檢查報告書,於109 年5月15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丙○○於審 核時,因認該案現況應係B1類組,故於109年5月18日予以退件,惟丙○○於109年5月19日與甲○○電話聯繫,甲○○提及 「現況是B1,但是他的營登寫的是用B3…我知道,你上次有提過就是說他有偷唱歌啦」等語後、丙○○即表示「不然 的話,像你講的,因為他現在是飲酒店,你去的話,沒關係…就用B3」等語,旋即改變立場,同意甲○○以B3類組申 報送件,甲○○遂於同年5月21日以相同申報內容再次送件 ,丙○○明知甲○○係以登載不實之內容申報,應依建物公安 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退件,詎因其業已收受上開賄賂,竟承前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於同年5月21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建築物公共安全網路申報系 統「備查情形」欄位點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使○○○飲酒店通過檢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 府對於建物公安檢查管理之正確性。 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廠(下稱○○發電廠,址設澎湖 縣○○鄉○○村0000號)部分: ⒈丙○○、甲○○均明知○○發電廠僅電力展示館領有內部裝修材 料改善施工合格證明(即簡易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其餘場館雖有室內裝修行為卻未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應依建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之規定,提改善計畫 並補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能通過建物公安檢查。 ⒉於108年間,甲○○受託辦理○○發電廠之公安檢查業務時,明 知前述場所僅電力展示館領有簡易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其餘場館雖有室內裝修行為卻未取得證明,應提改善計畫要求○○發電廠補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準文書、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記錄(三)內部裝修材料欄位勾選「合格」,再交由不知情之吳○○依上開資料登載不實之檢查報 告書,於108年8月12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詎丙○○明知上情並應依建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3條第1項第3款予以退件,竟違反該規定,基於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年8月30日,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 位點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使○○發 電廠通過檢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物公安檢查管理之正確性,後甲○○再於附表二編號3、4所載之時間、 地點,先後接續交付現金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之賄 賂與丙○○收受,作為丙○○未據實審核前開申報內容之對價 。 ⑷○○○冷飲店(址設澎湖縣馬公市000000000號)部分: ⒈丙○○、甲○○均明知○○○冷飲店之現況使用類組歸類為B1類, 依內政部營建署所頒「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0之1條第3款規定,B1類組之避難層出入口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冷飲店面對馬路之正門出入口寬度不 足2公尺(淨寬僅1.66公尺),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之規定,提改善計畫並改善避 難層出入口之寬度,始能通過建物公安檢查。 ⒉於109年間,甲○○受託辦理○○○冷飲店之建物公安檢查業務 時,明知○○○冷飲店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足2公尺,應提改 善計畫,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記錄(四)避難層出入口欄位勾選「合格」,並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之【壹】改善事項僅登載未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而未將上開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足2公尺列為改善項目,再交由不知情之吳○○依上 開資料登載不實之檢查報告書,於109年5月29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詎丙○○明知上情,本應依「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予以退件,竟違反該規定,基於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年6月2日,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點選「案內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限於109年9月30日以前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物公安檢查管理之正確性,後甲○○再於附表二編號5 所載之時間、地點,交付現金1萬元之賄賂與丙○○收受, 作為丙○○未據實審核前開申報內容之對價。 ⑸○○○酒吧(址設澎湖縣○○市○○路00巷0號)部分: ⒈丙○○、甲○○均明知○○○酒吧1樓為○○○○、2樓以上為H2住宅, 按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1、2樓樓梯間需設防火區劃(即裝設防火門、牆壁需具備1小時防火時效),藉此區劃不同類組,若未依規定設防 火區劃,應依建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之規定 ,提改善計畫並設防火區劃,始能通過檢查。 ⒉於109年間,甲○○受託辦理○○○酒吧建物公安檢查業務時, 明知上述場所1、2樓間並未依規定設置防火區劃,應提改善計畫要求改善,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記錄(一)防火區劃-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欄位勾選「免 檢討」,再交由不知情之吳○○依上開資料登載不實之檢查 報告書,於109年7月10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詎丙○○明知上情,本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予以退件,竟違反該規定,基於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年7月14日,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 「備查情形」欄位點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使○○○酒吧通過檢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 於建物公安檢查管理之正確性。後甲○○再於附表二編號6 所載之時間、地點,交付現金2萬元之賄賂與丙○○收受, 作為丙○○未據實審核前開申報內容之對價。 ㈡丙○○圖利○○幼兒園(址設澎湖縣○○市○○里00000號)負責人陳 ○○部分: ⑴丙○○、許○○(許○○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從事受業者委託 辦理建物公安檢查申報之業務,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均明知依據建築法第77條、建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2條、第15條及所附F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之規定,辦理建物公安檢查申報時,依法需檢討室內裝修之情形,於申報時須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若室內裝修之時間點係於85年5月29日至99年6月30日間,依照「內政部102年9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9722號函」之意旨,各縣市政府得參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之規定,自行訂定補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簡化程序。 ⑵於107年1月間(起訴書誤載為101年7月,應予更正),許○○ 受託辦理○○幼兒園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明知前述場所一樓 教室隔間牆係於101年間施做,不得以簡易室內裝修申請程 序,應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至32條之規定辦理,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申請書「裝修行為時點」欄位,不實填載為「85年5月29日至99年6月30日期間」,以循較為簡易程序申辦,並於107年1月11日持向澎湖縣政府建設處行使之,丙○○明知上情,竟基於違背前述法令,圖陳○○之不法利益 ,及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於107年1月11日簽陳「本案該申請書經書面審查尚符合規定,擬請同意准予備查並核發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經陳核不知情之上級後核准該案,並寄發載有「貴幼兒園檢送申請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書圖文件查核完竣,尚符規定予以備查」等不實內容之函文予○○幼兒園以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陳○○免於支付申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與依簡化程序處理之差額 3萬元。 ㈢丙○○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 ⑴澎湖縣○○鄉○○○區○○○○○○設○○縣○○鄉○○村0000號,下稱潭邊社 區活動中心)部分: ⒈丙○○明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係於85年5月29日發 布施行,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內政部101年1月9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0號函示」:「按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建築物無法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如經檢查認為合格,得由專業檢查人員簽證負責;至檢查不合格者提列改善計畫,為本部87年1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示有案。是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室內裝修 已施作完竣之申報場所,得依前揭函示及本報告書表規定辦理檢查簽證。至於本辦法施行後,申報人無法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者,專業檢查人應就該檢查簽證項目,提具改善計畫書,由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查核並通知申報人限期補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而潭邊社區活動中心係於107年5月間辦理天花板更新工程,應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至32條之規定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若未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檢查人應提具改善計畫,始合乎法令及上開函示。 ⒉於108年間,張○○(張○○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從事受業 者委託辦理建物公安檢查申報之業務,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受託辦理澎湖縣湖西鄉公所建物公安檢查業務時,明知該活動中心天花板之裝修時間點在85年5月29日後,而該活動中心並未取得室內裝修合 格證明,應提具改善計畫要求補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上登載「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87.1.2台(87)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說明三,建築物無法檢討室內裝 修合格証明者,如經檢查認為合格,得由專業檢查人員簽證負責。備註:本件室內裝修材料經檢查合格並簽證負責」等不實內容,並於108年12月17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 網路申報系統以行使之。詎丙○○明知上情,應予以退件, 竟基於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於109年1月3日,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點 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使潭邊社區活動中心通過建物檢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物公安檢查管理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之正確性。 ⑵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址設澎湖縣○○市○○路0000號,下稱澎湖 縣警局)部分: 於108年11月間,張○○受託辦理澎湖縣警局建物公安檢查業 務時,明知該處安檢大樓天花板曾重新翻修,顯非85年以前之室內裝修行為,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上登載「茲證明本受檢場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行政、安檢、保安、後棟大樓)建築物於80年9月22日興建完成,該內部裝修材料為85年5月29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施做完成……」之不實內容,再依 上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檢查報告書,並於108年12月26日上傳 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作業系統以行使之。詎丙○○明知上情, 應予以退件,竟基於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於109年1月3日,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 欄位點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使澎湖縣警局行政大樓地下室之勤務指揮中心通過檢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之正確性。 ⑶○○○○服務中心(址設澎湖縣○○市○○路00號)部分:⒈丙○○明知 建築法第77-4條:「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 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次依「內政部營建署 90年7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927805號函」:「昇降機之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建築法競合部分,由兩單位做適當之分工、同一台升降機僅由一單位負責檢查管理為原則,避免重複檢查管理,檢查管理分工依下列原則辦理。礦業之礦場、製造業之工廠、營造業之工地、水電燃氣之水廠、電廠、瓦斯廠、倉儲業之倉庫、通訊業之電訊交換機房、國防事業之生產機構、軍醫院、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等之升降機自竣工檢查開始,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其餘升降機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末依「內政部營建署96年7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35626號函示」:「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之升降機檢查與建築法昇降設備管理檢查之劃分,本署90年7月26日90營署建管字第927805號函已有 明示在案,本案載貨用昇降機無論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抑或由主管建築機關管理者,且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時,仍應檢附該管主管機關核發之昇降機檢查許可證明文件。」,爰此,無論昇降設備之性質係載貨或載人,均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於辦理建物公安檢查申報時,亦需檢附昇降機檢查許可證明文件,否則即應列為缺失提改善計畫。而○○○○ 服務中心設有一部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昇降設備,惟未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應提列改善計畫要求補辦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始得通過建物公安檢查。⒉於109年間,張○○受託辦理○○○○服務中心建物公安檢查業務 時,明知該場所有一部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昇降設備,惟未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與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有所未符,應提列改善計畫並要求補辦建築物昇降 設備使用許可證,詎料張○○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 文書之犯意,於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參】設備安全類檢查紀錄(一)昇降設備欄位勾選「免檢討」,再依上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檢查報告書,並於109年4月17日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以行使之。詎丙○○明知上情,應予以退件,竟基於行使職 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於109年4月21日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點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再由該系統自動產生內含上開不實審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以行使之,使○○○○服務中心通過建物檢 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物公安檢查管理之正確性。 二、嗣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人員依法監聽甲○○使用之 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丙○○使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張○○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及實施行動蒐證,再於109年10月22日依法扣得附表三編 號1、24、30及36、附表四編號6、13、15、35及43、附表七所示之物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後述所引用認定被告丙○○、甲 ○○前開犯行之證據資料,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者,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同意作為 證據(見本院卷二第15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違反自由意志而陳述等情形,且俱核與本案之待證事實相關,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係屬適當,依前揭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廉政署人員詢問(下稱廉詢) 、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廉查南一卷第26至54、109至117、133至136頁;偵一卷第43至63頁;聲羈一卷第23至26頁;偵四卷第29至37、265至271、343至349頁;聲羈更一卷第25至28頁;本院卷一第277至279、447、585、588至589頁;本院卷二第25、165頁),核與證人即澎湖建管科人員陳○○ 、林○○、劉○○、李○○、王○○及證人張○○、證人即甲○○之配偶 兼○○公司人員林○○、證人吳○○於廉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廉 查南一卷第297至308、373至379、421至424、450至454、461至471、484至492、498至501、512至515、517至522、530 至532、534至537頁;偵二卷第285至289、447至455頁;偵 四卷第123至125、159至163、293至297頁)暨附表三各編號所載證人於廉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澎湖縣政府建設處107年2月22日、108年1月2日、108年12月20日簽呈資料、107年1月1日、108年1月1日、109年1月1日澎湖縣政府 專業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及切結書(丙○○簽立)、107至109 年澎湖建管科業務分配表、鴻聖室內裝修企業行登記資料、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查詢資料(甲○○)、甲○○搭乘飛機往 返高雄澎湖之紀錄、廉政署108年9月10至12日、108年11月6至7日、109年1月16日、109年6月22至24日、109年9月10至12日行動蒐證紀錄表及蒐證照片、廉政署108年9月19日、109年7月16日職務報告、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表、對 丙○○、甲○○及對林○○執行搜索扣押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見偵三卷第13至17、23至27、33至37頁;廉查南二卷第44至47、65至70、72至73、423至424、427、430至580、790至791、793至794、802至803、805至806、809至810 、812至813、816至817、819至821、852至853頁;廉查南一卷第56至59頁),暨附表三各編號所載之書物證各1份在卷 可參,並有附表三編號24、30及36、附表四編號15、35及43、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資為佐,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至公訴意旨雖認甲○○就事實欄一㈠所載之建物公安檢查案件, 係自行依照檢查結果,登打資料後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然其辦理建物公安檢查之過程,都是將檢查所得資料交與吳○○或林○○登打上傳至上揭網路申報系統,此據證 人吳○○、林○○於廉詢時證述明確(見廉查南一卷第519、536 頁),甲○○則陳稱:本案檢查結果都是交由吳○○登打上傳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279頁),可認事實欄一㈠所載之建物公安 檢查案件,係由吳○○依照甲○○交付之檢查結果登打資料後, 再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公訴意旨於此容有誤認。 ㈢又公訴意旨固認丙○○就事實欄一㈠、㈢所載審核不實之犯行, 係先於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上點選不實查核結果後,再寄發記載不實查核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與澎湖縣政府,惟該申報結果通知書,係被告丙○○於上開申報系統上點選不實查核結果 後,由系統自動產生電子訊號並逕自發送乙節,業據被告甲○○於廉詢時陳述明確(見廉查南一卷第155頁),核與證人 李○○、林○○、吳○○於廉詢時之證述一致(見廉查南一卷第48 8、519、536頁),又觀諸卷內(廉查南二卷第147至148頁 ;偵三卷第79至80、151至154215至216、245至246、279至280頁;偵四卷第351至352頁)所附關於事實欄一㈠、㈢所載案 件通知澎湖縣政府或申請人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其上並未蓋有發文單位之大印或電子公文交換章,格式也與一般公文格式不同,應非審核人員以公文方式發出,綜上,可認被告丙○○於上開網 路申報系統上點選不實查核結果後,該系統會自動產生前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電子訊號並傳送與澎湖縣政府、申請人等,被告丙○○ 並無另外寄送該通知書與澎湖縣政府之舉,公訴意旨於此亦有誤認,併予敘明。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俱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所為,就事實欄一㈠⑴⑵⑶⑷⑸所載,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下稱貪污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216條、213條、第220條之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就事實欄一㈡所載,係犯貪污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216條、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就事實欄一㈢⑴⑵⑶所載, 則係犯刑法第216條、213條、第220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準公文書罪。 ㈡另於被告甲○○就事實欄一㈠⑴⒉、⑵⒉、⑶所載申報不實之行為後 ,刑法第215條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前,刑法第215條所規定之罰金單位 為新臺幣,且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 為30倍,而本次修法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實際並未增減刑責,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直接適用現行之規定。再按貪污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該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係以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條例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 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員,向具有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 賄而言;至於第11條第4項另規定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 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亦 依第1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 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454號判決意旨參照)。甲○○不具公務員身分,其因具公務員身分 之丙○○違背職權、不據實審核事實欄一㈠所載之申請案,而 交付事實欄一㈠所載之賄賂與被告丙○○,是核被告甲○○所為 ,就事實欄一㈠⑴⑵⑶⑷⑸所載,均係犯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 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甲○○利用不知 情之吳○○登打前揭不實檢查資料後上傳至建物公安檢查網路 申報系統,應論以間接正犯。 ㈢丙○○上開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 各為其後行使登載不實準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甲○○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行,亦 為其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再按行為人所犯特定罪之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若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時,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查甲○○就事實欄一㈠⑴至⑸各建物申請案所為違背 職務交付賄賂、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行,其就各該建物申請案交付賄賂之目的,目的即在使丙○○不要據實審 核其就各該建物申請案申報不實之內容,具有事理上之關聯性,依上開說明,其就同一建物申請案所犯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間,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本文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斷;再丙○○就事實欄一㈠⑴至 ⑸各建物申請案所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行,或因收賄在前而故意不據實審核,或因已不實審核而收受作為答謝之賄賂,其就各該建物申請案收受賄賂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行為,有事理上之關聯性,其就同一建物申請案所犯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間,亦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本文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又丙○○就事實欄一㈡所載對 主管事務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間,其需透過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方得達到圖利○○幼 兒園負責人之結果,彼此間具有不可割之一致性,是依上揭說明,丙○○就此部分所犯,同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本文之規定,從一重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斷。 ㈤至丙○○就事實欄一㈠⑴至⑸、一㈡、一㈢⑴至⑶所載各該建物申請案 分別所犯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5罪)、對主管事務圖 利罪(共1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共3罪)相互間,暨甲○○就事實欄一㈠⑴至⑸所載各該建物申請案分別 所犯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5罪),各係針對不同建物 申請案所犯,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減刑事由: ⑴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 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丙○○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自偵查時起即坦承犯行,業如前述,其於偵查中,並繳回其就事實欄一㈠所犯而自甲○○處取得之全 部賄賂10萬5,000元,有澎湖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在卷可參(見偵四卷第336頁),符合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是就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丙○○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⑵貪污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 再按犯前4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條例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 甲○○於偵查、審理中均坦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已如 前述,本院考量其雖坦承犯行,行賄金額亦非鉅,然其多次行賄,非偶然為之,主觀惡性較為重大,實不宜免除其刑,爰僅依貪污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就其所犯違背職務 交付賄賂罪,減輕其刑。 ⑶貪污條例第12條: 再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則分別為貪污條例 第1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查丙○○上開所犯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各次犯行所收受之賄賂或圖利之財物,金額俱在5萬元以下,另甲○○上開所犯違背職務交 付賄賂罪,各次犯行交付之賄賂亦均在5萬元以下,再考量 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㈠所載收受、交付賄賂而隱匿之不實建物 公安檢查申報資訊內容,在澎湖○○○○中心案、○○發電廠案, 為缺少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在○○○飲酒店案,係未將該酒店 實際係經營視聽歌唱業列為改善項目,在○○○冷飲店,係未 將該店正門出入口僅1.66公尺,不足所屬使用類組要求之寬度2公尺列為改善項目,在○○○酒吧,則係隱匿該酒吧1、2樓 樓梯間未設防火區劃之情事,另丙○○就事實欄一㈡所載未據 實審核而圖利之建物公安檢查內容,為裝修時間不得以簡易室內裝修申請程序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乙事,該等隱匿事項,經核尚非屬建物公安之重大缺失,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是就丙○○上揭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均依貪污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就甲○○所犯違 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⑷刑法第59條: ⒈另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查丙○○所犯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罪,最低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同犯該罪之人,犯罪情節未必相同,雖有收受高額賄款、所為違背職務行為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者,亦有收受賄賂價值不高、違反職務行為對公共利益侵害尚非嚴重者,程度相差甚遠,然法律科處該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本刑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已忽略個案情節之差異,不可謂無過嚴之處,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是否有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罪刑相當,以合於罰所當罰之刑事政策。查丙○○就事實欄一㈠所載各申請案收取之賄賂,介於1至4 萬元間,金額均非鉅,另其於該等申請案未據實審核而隱匿之事項,尚非屬建物公安之重大缺失,已經敘明如前,相較於長期收取高額賄賂,且違法行使職務嚴重侵害公共利益之人,惡性顯然較低,雖其上開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得依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減 輕其刑,惟參諸其上開犯罪情狀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仍屬情輕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其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酌予減輕其刑。 ⒉至丙○○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然因得依上揭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遞減其刑後,最低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另其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衡諸其就事實欄一㈡、㈢所載未據 實審查之建物公安檢查申報事項、圖利他人之數額,已無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再被告甲○○所犯違背職務交 付賄賂罪,為最低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上揭 貪污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2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考量其為達使公務員不據實審核其申報之建物公安資料而行賄之犯罪情節,亦無量處減刑後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是就丙○○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 罪及甲○○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俱不再依刑法第59條 規定減輕其刑。 ⑸丙○○上揭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同有貪污條例第8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及刑法第59條規定之減刑事由,而其 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則有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減刑事由,爰各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再被告甲○○上開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則均同有貪污條 例第11條第5項後段、第12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則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依序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其刑。 ⑹另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固有明定。辯護人主張丙○○於109年10月22日初次廉詢過程中 即坦承甲○○交付現金係希望申報案件順利通過,承認收受現 金與處理申報案件間之對價關係,甲○○於同日或翌日廉詢、 偵查之過程中,猶仍否認交付現金與所申請建物公安檢查案件之審核有對價關係,檢察官隨即以甲○○所述與被告丙○○所 述不符向法院聲請羈押甲○○,可認甲○○係因被告丙○○自白而 遭查獲,丙○○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依貪污條例第8條 第2項後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語。然被告2人最初均係於109年10月22日到案接受廉詢,有其2人當日廉詢筆錄各1 份在卷可參(見廉查南一卷第26至54、147至167頁),於此之前,廉政署人員早已依法監聽被告2人所持電話及實施行 動蒐證,已如前述,且於109年10月22日廉詢過程中,詢問 人員即就事實欄一㈠所載各案申報不實之內容、甲○○交付賄 款日期及金額等項內容,逐一提示相關資料並加以詢問,此有上揭甲○○之廉詢筆錄可稽,可知於被告2人到案前,偵查 機關早已掌握充足之證據足認甲○○所涉交付賄賂犯行,縱其 否認,亦無礙於其犯行於被告2人到案前即遭查獲之認定, 丙○○自無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輕事由之適用。 ⑺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雖為貪污條例第8 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辯護人另主張被告丙○○於109年10月22 日12時55分接受廉詢時,即主動坦承○○幼兒以簡易程序申請 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其審核不實之情形,應有自首等語,然查,於被告丙○○接受廉詢前,廉政署人員係先依法 發動搜索,並扣得附表三編號36所示許可○○幼兒園申辦建築 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乙案之函稿,於初次廉詢過程中,亦係經廉政署人員詢問○○幼兒園以簡易程序申請內部裝 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涉嫌申報不實,為何仍予以核准,被告丙○○方表示「因為園長陳○○是我的老朋友,且考量業者可能 拿不到材料出產證明,又該材料也是屬於耐燃材料,為了方便業者,就讓他們以簡易裝修程序申請」,並於該次接受詢問末尾,坦承就○○幼兒園之申請案,涉嫌登載不實,此有被 告丙○○109年10月22日廉詢筆錄在卷可參(見廉查南一卷第5 2至54頁),依此可知被告丙○○係於廉政署人員已有合理根 據足認其就○○幼兒園上開申請案審核不實後,方坦承未據實 審核之情事,難認其就該部分所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符合自首之要件;再丙○○係於109年10月23日廉詢 時,方坦認該申請案所涉圖利罪行,此有其109年10月22日 及23日之廉詢筆錄在卷可資比對(見廉查南一卷第53至54頁;偵一卷第61頁),而證人即受託辦理該申請案之許○○於10 9年10月22日偵查中,即稱:相較於99年之後的二階段制度 ,以簡易程序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收費上比較便宜,因為二階段要整理的資料比較多,審查時間比較久等語(見廉查南一卷第274頁),是於被告丙○○坦承圖利前,偵查機關 從證人所述,已知悉○○幼兒園之經營者可因丙○○同意該案適 用簡易程序申請裝修合格證明而減省委託檢查人申報之費用,即已有合理根據認定丙○○上揭圖利犯行,是就該申請案所 涉圖利部分,亦難認其有何自首之舉,辯護人主張丙○○就○○ 幼兒園之申請案,符合貪污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之減刑規定,實乏其據。 ㈦爰審酌丙○○任職澎湖建管科,負責建物公安檢查、建物裝修 材料改善合格證明之審核,本應廉潔自持,依法審核,以維護公共安全,竟為牟私利,無視法令規範,未據實審核,更收取被告甲○○於事實欄一㈠所載申請案中交付之賄賂,又甲○ ○受託替業者辦理建物公安檢查申報業務,恣意為不實申報,又主動交付現金賄賂與被告丙○○,渠2人所為不僅不顧建 物公安對於大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影響,亦破壞人民對政府廉潔性之信賴,均無足取;復考量其等於前開申請案中,申報或審核不實之內容、交付收受之賄賂金額或被告丙○○圖利○○ 幼兒園負責人之金額等犯罪情節;另衡酌被告2人於偵查、 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被告丙○○復主動繳回事實欄一㈠所載全 部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又被告2人於本件案發前,均無因 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見本院卷二第3至7頁、199至201頁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可;再兼衡其2人各自之學歷及健康、家庭、工作及收入狀況(見本院 卷一第427頁、第587至588頁;本院卷二第157頁)等一切情狀,就其2人所犯,分別宣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丙○ ○為編號1至9、甲○○為編號1至5)。 ㈧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丙○○就事實欄一所載犯行,時間介於107年1 月至109年7月間,收受賄賂之來源均係被告甲○○,且雖針對 5個申請案收賄,但金額合計為10萬5,000元,圖利之金額則僅3萬元,又其審核不實之犯行,犯罪手法、侵害法益雷同 ,另被告甲○○就事實欄一㈠所載犯行,犯罪時間介於108年6 月至109年7月間,所犯均係就建物公安檢查事項申報不實及交付賄賂與丙○○作為審核不實之對價,犯罪手法、侵害法亦 屬雷同,而其針對5個申請案交付賄賂之總額為10萬5,000元,併斟酌被告2人於偵查、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刑法 第51條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等情,就被告2人所犯,分別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 ㈨褫奪公權部分: 按犯貪污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該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惟該條就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是依上揭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規定,俾使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查丙○○所犯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甲○○所犯違背職務交付 賄賂罪,業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考量被告丙○○所犯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被告甲○○所犯違背 職務交付賄賂罪之宣告刑及犯罪情節,各諭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褫奪公權,再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各就 其中最長期間者執行之。 ㈩緩刑部分: ⑴按刑法第74條規定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條件。而 所謂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指該宣告刑已確定。 ⑵經查,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 甲○○於本判決宣判前,固曾另因違反貪污條例案件,經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8月,緩刑4年,惟尚未確定,此有上揭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考量被告2人所為雖無足取,然被告 丙○○前無犯罪紀錄,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而甲○○雖 有上揭經法院判處罪刑併宣告緩刑之紀錄,然依卷內甲○○筆 錄所載,上開案件應係同時遭查獲,犯罪情節亦與本案雷同,僅係犯罪行為地不同,始分由不同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不同地方法院起訴,並無於前案遭查獲後不知省悟繼續行賄之情,又被告2人犯後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可徵已 知悔悟,諒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乃認上開對被告2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丙○○之緩刑 期為5年,甲○○則為3年,以啟自新。又為使其2人加深因此 次犯行所得之教訓及警惕,並預防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於緩刑期間內,分別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另考量其2人之犯罪情節及對法秩序所造成之破壞,認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4款規定,命丙○○、甲○○各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各應支付15萬元、10萬元予公庫;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沒收部分: ㈠丙○○就事實欄一㈠所載收受之賄賂,即其犯罪所得,業已自動 全數繳回共10萬5,000元,已如前述,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其就事實欄一㈠所犯各罪之罪刑中 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2人固曾分別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6及13 所示、其2人所有之電話聯繫事實欄一㈠所載申請案之相關事 宜,然考量電話為可輕易取得之物,且並無證據足認該等電話係專供被告2人聯繫本案相關申請案使用,另附表四編號43所示之電腦,為甲○○所有,且係用以上傳事實欄一㈠所載建 物公安檢查申報資料時使用,茲據其自陳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1頁),然該電腦亦為日常可輕易取得之電子設備,又 非專供傳送不實建物公安檢查資訊使用,是就該等行動電話、電腦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有過苛之虞,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又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光碟資料,其內雖有本案申請案之相關資料,然核其性質僅屬證據資料,自不予宣告沒收。 ㈣另就附表三編號36所示之物中,就事實欄一㈡所載丙○○不實審 核後所製作通知○○幼兒園申辦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 證明結果之函稿,雖為丙○○該次犯行所生之物,然該函稿係 澎湖縣政府所有之物,又該函文早已發出,對之宣告沒收亦無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㈤再附表四編號35、附表七所示資料,其內雖載有甲○○交付賄 款之紀錄,惟此等紀錄,僅屬證據性質,難認係供甲○○本件 所犯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生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㈥又附表四編號15所示之資料,其內雖有事實欄一㈠所載申請案 之申報資料、申報結果通知書,惟被告2人就該等案件申報 及審核不實之資訊均儲存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作業系統,且該等申請案申報之資訊亦非全屬不實資訊,對該等資料宣告沒收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㈦其餘之扣案物,則無確實證據足認係供被告2人上開犯行所用 、預備所用或所生之物,俱不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丙○○明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8條規定「地下層供A、B-1、B-2、B-3或G類組使用者, 無論居室、通達地面之走廊或樓梯之裝修材料均需符合耐燃二級以上規範。」,85年以前之裝修材料則需符合不燃材料耐火板,不燃材料係指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材料,而耐火板係指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 條參照),即85年以前或之後,地下層之裝修材料均需符合耐燃二級以上之材料。澎湖縣警局行政大樓地下室之勤務指揮中心均為木造材質,與規範要求之耐燃二級以上材料不符,應提列改善計畫並改善裝修材料,始能通過建物公安檢查。而於上開108年11月間,張○○受託辦理澎湖縣警局建物公 安檢查業務時,明知位於行政大樓地下室之勤務指揮中心均為木造材質,應列入改善計畫之項目,竟於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記錄(三)內部裝修材料欄位勾選「合格」、F2-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紀錄簡圖」上登載行政大樓地下室勤務指揮中心牆面之裝修材質為「FR1」(防 火時效1小時之意),並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上登載「 茲證明本受檢場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行政、安檢、保安 、後棟大樓)……經檢查結果符合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三)內部裝修材料檢查內容之規定」等關於澎湖縣警局裝修材質均符合法律規定之不實內容,再依上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檢查報告書,並於108年12月26日上傳至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網路申報系統。詎丙○○明知上情,應予以退件,竟基於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為不實登載及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於109年1月3日,在建物公安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 查情形」欄位點選「查核合格,予以備查」並自為決行後核准該案,且寄發載有「查核合格,予以備查」等不實內容之「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予澎湖縣政府以行使之,使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行政大樓地下室之勤務指揮中心通過公安檢查,足生損害於澎湖縣政府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丙○○此部分亦同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 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在。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用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令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既認丙○○此部分犯罪不 能證明(詳後述),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丙○○就澎湖縣警局行政大樓地下室勤務指揮中心 之裝修材料此建物公安檢查申報審核結果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丙○○於廉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張○○於偵查中之陳 述、張○○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澎湖縣警局108年建物公安檢查申報及核准通過之資料等項 為其主要論據。然訊據丙○○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我 不知道勤務指揮中心的裝修材料是木造材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等語。則關於被告丙○○是否涉有此部分犯行,本院認定如 下: ㈠丙○○於109年10月22日廉詢中,雖曾自陳:「(既然有耐燃材 料及室內裝修申報資料與現況不符……你於審核上述澎湖縣政 府警察局……卻准予備查)一樣都是先讓公家機關通過,再作 後續檢討補辦」等語(見廉查南一卷第50頁),並未否認其審核時知悉澎湖縣警局行政大樓地下室勤務指揮中心之裝修材料為木材而非耐燃材料,然其於後續偵查過程中,就澎湖縣警局建物公安檢查,僅供稱其審核不實處為裝修時間非85年前(見偵一卷第57頁),於本院審理中則明確辯稱其不知道上開勤務指揮中心之裝修材料為木材乙事,就此部分所述,前後顯有不同,是否可以其於廉詢中對於知悉澎湖縣警局行政大樓地下室勤務指揮中心之裝修材料非耐燃材料乙節一度不予爭執即遽為對其不利之認定,尚屬有疑。 ㈡再證人張○○於廉詢中,固曾稱:丙○○知道我所申報關於澎湖 縣警局建物公安檢查之資料有不實的部分等語(見廉查南一卷第423頁),然其該部分所述,係緊接於其坦承明知澎湖 縣警局並非在85年前進行裝修,卻仍逕自認定裝修時間是在85年前,並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上登載不實等語後,此有張○○109年10月22日之廉詢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廉查南一 卷第421至424頁),另於同次廉詢過程中,對於詢問人員問以「上開3案,你有登載不實的部分,你如何確定丙○○是知 情?」,其則答以「因為我和丙○○在電話都有討論這3案所 缺少的相關證明的部分以及是今年才裝修的事情要怎麼處理,但丙○○沒說要補件什麼的,只叫我重新再送件,所以我才 能確定他是知情的」等語(見廉查南一卷第423至424頁),是依其於廉詢過程前後所述之內容及脈絡,其稱丙○○知悉澎 湖縣警局建物公安檢查申報內容有不實之部分,應係指裝修時間為85年前此部分不實(即本院上開認定丙○○有罪部分) ,非指丙○○亦知悉勤務指揮中心裝修材料為木造而不符法律 要求此節;再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問以「就澎湖縣警局案,你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丙○○是否知情」,其證稱:丙○○知道 我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上有登載不實,但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F2-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紀錄簡圖有不實內容的部分他不知道等語(見廉查南一卷第306頁),益見無法率以其所述為憑遽 認丙○○明知或可能知悉前揭勤務指揮中心裝修材料不符法律 規範乙事。 ㈢又張○○於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24日,曾分別以其所持用 之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丙○○、案外人李○○聯繫 ,並就澎湖縣警局建物公安檢查相關事宜進行討論,對話內容分別如附表九至十一所示,此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 參(見廉查南一卷第429至439頁)。細繹如附表九所載張○○ 與丙○○之對話內容,渠2人僅提及裝修時間,未提及裝修材 質之相關內容,尚無法執此認定丙○○明知或可能知悉澎湖縣 警局勤務指揮中心係以木材進行裝修;至如附表十一所載張○○與李○○之對話,張○○雖曾提及勤務指揮中心之裝修為木作 、該處裝修未依法使用防火板等節,然丙○○並未參與該等對 話,且於對話中,張○○或李○○均未曾提到丙○○是否知悉裝修 材質乙事,是縱渠2人對話過程中曾提及上開勤務指揮中心 裝修材料為木造,與法不合,亦無法依此即認丙○○明知或可 能知悉此情而為對其不利之認定。 ㈣再關於張○○於108年所申報澎湖縣警局建物公安檢查及被告丙 ○○審核通過之相關資料,雖能證明張○○曾申報澎湖縣警局裝 修材質均符合法律規定此不實內容,後經丙○○審核通過之事 實,但實無法以此率認丙○○係因疏忽而未發覺該裝修材料與 法不合,或係在明知或可能知悉之情形下故意不據實審核,是亦無法遽以該等申報內容及審核結果即為對丙○○不利之認 定。 五、綜上,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丙○○於審核上開由張 ○○所申報之澎湖縣警局建物公安檢查資料時,知悉或可能知 悉申報資料中記載裝修材質均符合法律規定為不實,猶仍故意不據實審核而核准該案,此外本院遍觀全卷,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丙○○就上開澎湖縣警局裝修材質申報不實之內容 ,有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情事,是公訴意旨所指丙○○此部分之罪嫌要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認 定其就澎湖縣警局建物公安檢查申報內容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行而有罪之部分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翊妘、丁○○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條例第4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條例第5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貪污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事實欄一㈠⑴所載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2 事實欄一㈠⑵所載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3 事實欄一㈠⑶所載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4 事實欄一㈠⑷所載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5 事實欄一㈠⑸所載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6 事實欄一㈡所載 丙○○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7 事實欄一㈢⑴所載 丙○○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事實欄一㈢⑵所載 丙○○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事實欄一㈢⑶所載 丙○○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甲○○交付/丙○○收受賄賂之日期、地點 編號 日期(民國) 地點 1 108年6月11至13日間某時 丙○○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由澎湖警光會館往馬公機場路上 2 108年9月12日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旁(甲○○將賄款置於丙○○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坐墊下置物箱) 3 108年11月7日 丙○○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由澎湖警光會館往馬公機場路上 4 109年1月16日 丙○○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由凱樂瑪莉民宿往星野船渠民宿路上 5 109年6月23日 澎湖警光會館甲○○住宿之房間內 6 109年9月10日 丙○○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由馬公機場往澎湖縣政府路上 附表三:丙○○管領之物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丙○○手機OPPO及充電器(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已發還 2 丙○○創建隨身硬碟(S/N:F00000-0000)1個 已發還 3 丙○○80G硬碟(型號WD800)1個 已發還 4 丙○○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0本 已發還 5 黑橋牌黑豬酥(260g)、旗魚酥(240g)2罐 6 丙○○記帳本1冊 已發還 7 丙○○收支日記簿1冊 已發還 8 丙○○記事本1冊 已發還 9 丙○○第一金融證券(帳號:00000000000)0冊 已發還 10 丙○○澎湖二信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2本 已發還 11 蔡○○臺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12 丙○○臺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2本 已發還 13 陳○○臺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14 蔡○○康和證券存摺(帳號:845E0000000)1本 已發還 15 蔡○○第一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16 丙○○第一銀行金如意存摺(帳號: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17 丙○○土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冊 已發還 18 丙○○一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2冊 已發還 19 百力複合式遊樂園信封(內含2000元7張、1000元18張、500元8張)共計新臺幣3萬6000元 20 丙○○記憶卡6片(512M 2片、128M 1片、32M 2片、16M 1片)及讀卡機1台 已發還 21 丙○○隨身碟(16G 1個、32G 1個)2個 已發還 22 丙○○公務電腦Z槽資料2片 23 丙○○承辦業務資料1冊 24 108建物違反建築法罰處分書1本 25 108建物公安檢查簽證申報資料1冊 26 丙○○公務電腦桌面公務資料1片 27 澎湖縣府違反建築法罰鍰處分書(富貴冷飲店)1冊 28 107年公文送達簽收單1冊 29 丙○○107年發函業者改善申報公文1冊 30 107-109公安檢查資料光碟1片 31 Sandisk記憶卡8G(丙○○)1片 已發還 32 馬公港分隊公安申報資料1冊 33 丙○○辦公桌手札1頁 34 丙○○筆記本1冊 35 108年「香水百合」違規案函稿1冊 36 許可○○幼兒園申辦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乙案之函稿1份 37 丙○○所有之隨身碟1支 附表四:甲○○管領之物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郵局存摺1本 已發還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臺銀存摺1本 已裁定發還 3 林○○彰化銀行存摺1本 已發還 4 林○○中國信託存摺1本 已發還 5 Transcend SD卡 1GB 2片 6 甲○○SHARP手機(含充電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7 林○○iPhone 11 手機(含充電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8 iPad Air 2(序號:DMQQPL5FG5W)1台 9 iPad(序號:DMPTQAMJHLFC)1台 10 筆記本1本 11 林○○郵局存摺1本 已發還 12 林○○永豐銀行存摺1本 已發還 13 甲○○Taiwan Mobile手機(含座充)1台 14 iPad mini(序號:DMPCJQK4LM161)1台 15 澎湖縣政府申報資料2箱 16 金門縣政府申報資料1箱 17 介紹費(澎湖)1冊 18 法規資料1袋 19 介紹費(金門)1冊 20 高雄市申報資料竹東、百威1冊 21 公安申報客戶明細表1袋 22 2019行事曆1冊 23 申報結果通知書1冊 24 國泰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25 林○○之PC資料1片 26 名片本3袋 27 ○○安檢公司-台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4本 已裁定發還 28 林○○國泰外匯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29 林○○國泰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30 林○○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31 林○○第一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32 徐○○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33 甲○○國泰外幣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34 甲○○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2本 已發還 35 收支及出差資料(澎、金)1袋 36 記事本1冊 37 丙○○109年5月14、15日所寄電子郵件1冊 38 106收支明細1袋 39 107收支明細1袋 40 108收支明細1袋 41 109收支明細1袋 42 林○○電腦主機1台 43 甲○○電腦主機1台 44 徐俐婷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已發還 附表五:張○○管領之物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張○○iPhone手機1支 2 隨手記帳本1本 3 光碟1片 4 顏○○元大存摺3冊 5 109年9-10月發票1張 6 108年事務所收支明細表7頁 附表六:許○○管領之物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1 澎湖縣農會存摺1本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4 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5 臺灣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1本 6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1本 7 簡麗紋之國泰世華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8 Transcend行動硬碟320GB 1個 9 SP行動硬碟1TB 1個 10 Seagate行動硬碟2TB 1個 11 小米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12 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13 Sony XPERIA手機 1支 14 Asus ZenBook 15 筆電 1台 15 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16 馬公港分隊室裝資料1冊 17 洛克酒吧室裝資料1冊 18 許○○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19 賞星月暮室裝資料1冊 20 監視器主機1台 21 許○○筆電1台 22 許○○隨身碟1支 附表七:林○○管領之物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1 記帳本1冊 附表八: 編號 犯罪事實 相關證人證述、書物證及出處 1 事實欄一、㈠⑴所載 ⒈甲○○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丙○○使用市內電話00-0000000號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81頁) ⒉102年度澎湖縣○○○○中心F2-1-2澎湖縣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申請書、澎湖縣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施工)合格證明、裝修材料改善竣工圖、裝修材料現況紀錄表〈含照片2張〉等(見偵三卷第83至89頁) ⒊108年度澎湖○○○○中心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偵三卷第93至112頁) ⒋108年度澎湖○○○○中心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廉查南二卷第147至148頁) ⒌澎湖縣政府109年11月13日府政行字第1091502435號函及檢附○○○○中心各樓層歷次裝修相關資料(見廉查南二卷第114至126頁) ⒍109年度澎湖○○○○中心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廉查南二卷第127至146頁) ⒎109年度澎湖○○○○中心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廉查南二卷第149至150頁) ⒏109年6月1日澎湖○○○○中心公安檢查案件核退資料(見廉查南一卷第65至66頁) 2 事實欄一、㈠⑵所載 ⒈證人即立法暢飲酒店負責人許秀珠於廉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廉查南一卷第546至556頁;偵二卷第137至147頁) ⒉丙○○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0000000000號電話持用人間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115至119頁) ⒊甲○○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丙○○使用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121至124頁) ⒋甲○○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丙○○使用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125至128頁) ⒌108年度○○○飲酒店F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見偵三卷第129頁) ⒍108年度○○○飲酒店F1-4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見偵三卷第131頁) ⒎109年度○○○飲酒店F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見偵三卷第133頁) ⒏109年度○○○飲酒店F1-4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見偵三卷第135頁) ⒐安全檢查照片5張(見偵三卷第137至145頁) ⒑109年10月22日法務部廉政署現勘紀錄暨澎湖縣政府執行公共安全八大行業聯合稽查現場紀錄表(見偵三卷第147至149頁) ⒒法務部廉政署現勘照片34張(見廉查南二卷第187至203頁) ⒓108年度○○○飲酒店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偵三卷第151至152頁) ⒔109年度○○○飲酒店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偵三卷第153至154頁) ⒕108年8月7日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八大行業聯合稽查現場紀錄表(見廉查南二卷第163至164頁) ⒖安檢照片13張(見廉查南二卷第165至177頁) ⒗臺灣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108年11月15至109年11月15日○○○飲酒店〉(見廉查南一卷第69頁) ⒘108年2月1日澎湖縣政府建設處網頁公告最新消息(見廉查南一卷第73至75頁) ⒙109年5月15日○○○飲酒店之公安檢查案網路查詢表(見廉查南一卷第76至77頁) ⒚109年度○○○飲酒店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廉查南一卷第247至266頁) ⒛臺灣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107年11月15日至108年11月15日○○○飲酒店〉(見廉查南一卷第561頁) 安檢照片12張(見廉查南一卷第567至572、579-17至581頁) 109年度○○○飲酒店F2-1-2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見廉查南一卷第575頁) 3 事實欄一、㈠⑶所載 ⒈甲○○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丙○○使用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43頁) ⒉澎湖縣政府103年12月9日府建管字第1030069104號函及所附○○發電廠F2-1-2澎湖縣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驗明(見偵三卷第45至46頁) ⒊102年度○○發電廠F2-1-2澎湖縣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申請書、裝修材料位置示意平面圖說、裝修材料現況紀錄表〈含照片14張〉(見偵三卷第47至55頁) ⒋108年度○○發電廠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偵三卷第59至78頁) ⒌108年度○○發電廠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偵三卷第79至80頁) ⒍○○發電廠109年11月9號○○字第1092881991號函及檢附該電廠各場館歷次裝修資料(見廉查南二卷第242至305頁) ⒎107年9月27日○○發電廠工安檢查核退資料(見廉查南一卷第60頁) ⒏平面圖(見廉查南一卷第61頁) ⒐107年度○○發電廠F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見廉查南一卷第62頁) ⒑○○發電廠申報明細(見廉查南一卷第63頁) 4 事實欄一、㈠⑷所載 ⒈證人即○○○冷飲店負責人歐長要於廉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廉查南一卷第589至597頁;偵二卷第65至73頁) ⒉甲○○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丙○○使用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155至157頁) ⒊109年度○○○冷飲店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偵三卷第159至197頁) ⒋109年度○○○冷飲店F2-1-2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見偵三卷第199頁) ⒌109年5月26日廉政署職務(勘驗)報告暨現場照片3張(見偵三卷第201至204頁) ⒍109年10月22日廉政署現勘紀錄暨澎湖縣政府執行公共安全八大行業聯合稽查現場紀錄表(見偵三卷第205至207頁) ⒎廉政署現勘照片22張(見廉查南二卷第336至346頁) ⒏108年5月24日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八大行業聯合稽查現場紀錄表及安檢照片2張(見廉查南二卷第311至314頁) ⒐108年11月4日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八大行業聯合稽查現場紀錄表及安檢照片17張(見廉查南二卷第315至333頁) ⒑申請案件作業查詢(見廉查南二卷第368至369頁) ⒒109年度○○○冷飲店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偵四卷第351至352頁) ⒓店鋪讓渡協議書(見廉查南一卷第598至599頁) ⒔109年度○○○冷飲店F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見廉查南一卷第601頁) ⒕109年度○○○冷飲店F2-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廉查南一卷第602頁) ⒖申報人名冊(見廉查南一卷第604頁) ⒗○○○冷飲店安全檢查紀錄照片4張影本(見廉查南一卷第605至608頁) ⒘F1-4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暨照片(見廉查南一卷第609至610頁) ⒙108年度○○○冷飲店F2-1-2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偵四卷第353頁) 5 事實欄一、㈠⑸所載 ⒈證人即○○○酒吧負責人王詩涵於廉詢之證述(見廉查南一卷第633至637頁) ⒉證人即協助王詩涵處理○○○酒吧建物公安檢查事宜之楊燕明於廉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廉查南一卷第642至651頁) ⒊丙○○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楊燕明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廉查南二卷第370至373頁) ⒋甲○○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丙○○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廉查南二卷第373至374頁) ⒌109年10月22日廉政署現勘記錄(見廉查南二卷第375頁) 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見廉查南二卷第376頁) ⒎廉政署現勘照片8張(見廉查南二卷第377至380頁) ⒏109年度○○○酒吧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廉查南二卷第381至400頁) ⒐109年度○○○酒吧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廉查南二卷第401至402頁) ⒑109年度○○○酒吧F2-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F1-6建築物使用執照清冊(見廉查南一卷第82至83頁) ⒒109年7月10日申請案件查詢紀錄(見廉查南一卷第84頁) ⒓甲○○與楊燕明間訊息紀錄翻拍照片22張(見廉查南一卷第652至673頁) 6 事實欄一、㈡所載 ⒈證人許○○於廉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廉查南一卷第281至291頁;廉查南一卷第270至279頁;偵四卷第251至257頁) ⒉證人陳○○於廉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廉查南一卷第678至682頁;偵四卷第137至139頁) ⒊證人即為○○幼兒園進行裝修之洪丙午於廉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廉查南一卷第695至697頁;偵四卷第187至189頁) ⒋107年「○○幼兒園」內部裝修改善函稿(見廉查南一卷第683至690頁、廉查南二卷第581至587頁) ⒌洪丙午於101年7月28日向大明商行購買裝修材料之請款單(見廉查南二卷第588頁) 7 事實欄一、㈢⑴所載 ⒈張○○持0000000000號電話與丙○○持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209至211頁) ⒉潭邊社區活動中心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見偵三卷第213頁) ⒊潭邊社區活動中心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偵三卷第215至216頁) ⒋澎湖縣政府107年6月5日府社行字第1070033360號函及檢附潭邊社區活動中心輕鋼架板維修相關文件(見廉查南二卷第608至623頁) ⒌108年度潭邊社區活動中心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廉查南一卷第350至369頁) ⒍108年度潭邊社區活動中心安全檢查紀錄照片7張(見廉查南一卷第383至386頁) 8 事實欄一、㈢⑵所載 ⒈張○○持0000000000號電話與案外人李○○持0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廉查南一卷第433至439頁、偵三卷第217至219頁) ⒉108年度澎湖縣警局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偵三卷第221至240頁) ⒊108年度澎湖縣警局F2-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紀錄簡圖(見偵三卷第241頁) ⒋108年11月22日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見偵三卷第243頁) ⒌108年度澎湖縣警局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偵三卷第245至246頁) ⒍澎湖縣警局辦公廳舍結構補強整修工程採購相關簽辦資料(見廉查南二卷第630至730頁) ⒎108年度澎湖縣警局安全檢查紀錄照片22張(見廉查南一卷第389至399頁) 9 事實欄一、㈢⑶所載 ⒈證人即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人員藍哲昱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偵查中之證述(見廉查南一卷第717至726頁) ⒉張○○持0000000000號電話與丙○○持0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247至248頁) ⒊張○○持0000000000號電話與丙○○使用00-0000000號電話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三卷第248至251頁) ⒋內政部營建署96年7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35626號(見偵三卷第253頁) ⒌109年4月28日廉政署職務(勘驗)報告暨現場照片2張(見偵三卷第255至257頁) ⒍109年度○○○○服務中心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見偵三卷第259至278頁) ⒎109年度○○○○服務中心F1-5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偵三卷第279至280頁) ⒏竣工圖(見廉查南二卷第761至762頁) ⒐○○○○中心安全檢查記錄照片8張(見廉查南一卷第407至410頁) ⒑○○○○中心澎湖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見廉查南一卷第476頁) 附表九: 時間 (民國) A B 通訊監察譯文(B打給A) 108年12月4日 0000000000 張○○ 00-0000000 丙○○ A:喂 B:建築師抱歉那個我丙○○ A:嘿,是,嘿,怎樣? B:就是可以請教一下吼,那個你現在有一個案子就是澎湖縣警察局阿,就在我們縣府旁邊的這一棟阿,(A:嘿,怎樣)以往話,他…的公安申報的話,都是弄成一件 A:喔,弄成一件喔 B:對,就是以澎湖縣警察局,比如說他前面的行政大樓或是旁邊什麼的話,包括後楝的那邊的話,他就是整… A:喔,那一大片耶,嘿 B:對阿,大概就是前面一棟,後面一棟,然後左邊,左邊的話就是欸算靠西邊嘛,西邊的前跟後嘛 A:那邊很複雜啦,所以… B:對,對 A:他用一楝喔,喔〜但是那是我報價的時候可能報是報四棟吧 B:報成四棟厂丫,(A:對)好吧,好吧 A:報價啦,報價單上面 B:因為我現在這邊的原始資料的話是只…欸…(A:還是我把它…)那個36號,治平路的36號 A:對,治平路36號,對,治平路36 B:因為我現在看到你的話,你的案件進來的話,有一個是36-1,不對不對,一個是36號 A:一個36,一個36-1,對阿 B:等一下,我看我的,我的我的,我的那個原始資料,你等一下厂丫,澎湖縣警察局…,喔,他是32-1啦 A:民族路嗎?還是治平路? B:治平路,治平路的32-1,他就是之前的話我們案件這邊的話是90,欸…就是… A:他有兩個地址啦,我印象他有兩個地址 B:嗯嗯嗯,因為我們是3,喔,他32-1不曉得是哪一楝的那個,因為我們縣府的話的門牌號碼是治平路32號阿 A:喔喔喔 B:嘿丫,對阿,丫因為... A:還是把他隱存下來,我整個把他,如果以前都是這樣 B:因為它這邊的話,警察局有他這邊以往的話,就是澎湖縣警察局他括弧的話就是行政大樓、安檢大樓、保安大樓、後棟大樓 A:後棟大樓,對 B:對,四棟,對,就這四棟,他是做一個公安申報案件進來啦,(A:喔)這樣子啦 A:阿但是我如果是這樣,我的取號就有四個嘛,有關係嘛,麻煩就是在這裡啊,因為當時候我是用四棟的號碼,恩,如果一楝當然我這邊更簡單啊,哈哈,但是我就是... B:沒關係啦,現在的話倒是也還好啦,也也也…也變成…,只是說這樣子的話,變成的話我們…恩…還是其他不然…沒關係,我說你四棟,四棟一樣,四楝號碼的話,就是…欸,你把它減成其中看哪一棟,以行政大樓的為主好了,阿那個其他的,你現在的講的,其他的號碼那也都還,欸可是這樣子把相片…弄進來,號碼不一樣沒關係,但就是說下一次,有假如說遇案找你的話,大概是,就是以…類似像學校一樣嘛,就是一個一個單位,因為它在同一宗基地裡面嘛,那四棟一樣同時…同時報進,就是,就是,欸,到時候再做區分就對了啦,就一個檢查簽證嘛,進來四棟再弄,不用再弄成四個簽證嘛,這樣子 A:好,那那個照片的部分就沒有關係嘛吼 B:沒有關係,阿現在的話就是說其他那個三個簽證嘛沒進來,那三個…應該… A:還是你先退下來,我另外… B:我先退回去,嘿,沒關係,嘿,阿再麻煩你就是說把另外其中的三件的話,就併成併在全部都是,就是以澎湖縣警察局的這一個為主 A:我還是寫安檢大樓、行政大樓等等這些吼,還是 B:沒關係不用,那個沒括弧沒關係,那個是我這邊有括弧,阿反正就是寫,你就直接寫澎湖縣警察局就好,阿然後他的地址的話,就是剛剛所說的就32-1號 A:跟36 B:欸沒有沒有,就32-1就好 A:喔,32-1,好 B:沒關係,假如你沒沒…,弄錯的話沒關係,反正我自己也知道,我到時候再把它做更正,把它把它…把它歸到那個澎湖縣警察局的案件進來或是怎麼樣,(A:好)嘿阿嘿阿,先跟您那個說明一下,(A:好,了解)嘿阿嘿阿,再麻煩你,(A:阿那個吼)是 A:原先那個警察局也沒有跟我說,哈哈哈 B:他們不清楚啦,他們只知道說我們我們那個啦,阿因為這個報價,阿這個之前吼,他的案子的話,100年那個時候的申網路申報資料一開始的話,他之前100年的這一個的話是找那個一個叫陳世勇(音譯),這個是我們澎湖這邊一個當地的那個做的,然後,100…,因為它每兩年申報一次嘛,然後再來的話,就換成陳清吉了,嘿,就102、104的話都是陳清吉做的啦,陳清吉那個時候就是把全部的案件弄成…欸,那個四棟建築物弄成一件,一件來報這樣子啦 A:他都沒有改善計畫書嘛吼,他都是合格嘛,從100年開始就是合格 B:恩…對,因為警察局這邊的話… A:80…86年之前的阿 B:嘿嘿嘿,阿那他…他…,就是說,可是這樣子的話,這一個建築師你那邊的話,我看一下厂丫,他的…喔,對啦,它全部都是80…,85年之前的裝修行為吧,他說他有簽那個公安的那個簽證負責表跟畫那個室裝平面圖跟現況照片這樣子啦,(A:嗯嗯,OK,好)嘿阿,變成這樣子 A:好,了解,OK,(B:那原則上)如果有什麼問題,我進去之後,我先把它整理之後,因為那邊比較複雜,雖然我現在整理三棟了,(B:喔,OK)最難的我趕快把它弄好,之後趕快在… B:沒關係,你弄成一棟也好,到時候有案件什麼之類的話,就是說你這邊整理辛苦,可是到時候退貨怎麼樣的話,就是通通以一件來來來算或是那個阿,到時候嘿阿,請…請…,欸,嘿阿,所以你那個時候跟警察局簽,他委託的話,你報的話是給他報四棟的那個喔 A:對阿,他那時候,他說他的那個…那個是…四棟,但是四棟沒關係,我還是把他標註那個好了,因為它那個報價是報價嘛,但是…我就是把它… B:對阿,我是說到時候核銷的問題,免得免得到時候,欸應該是要四個四張,,或是怎麼樣,但是就是像建築師講的,就是到時候你有的話,你就是把它剛剛我們所說的就是,把它標註成這一個…有安檢、行政,然後保安跟後棟,後楝的話大概就是指後勤課跟那一個刑警,(A:他有一個上面有靶場)刑警隊,然後二…二…,樓上的話就是那個,那個什麼禮堂啦,禮堂再來往三樓不曉得好像是什麼,欸…(A:有一個靶場),對對對,最頂樓是靶場,然後旁邊那邊的話,他這邊警察局真的很複雜,因為這個這個我所了解的話,他當初這邊的話,好幾個建築師陸陸續續就是原來新建的,然後又增建,然後一直連一直連一直連,就有經費,那時候跟警察…警政署吧,有撥經費就蓋,有蓋有撥經費就蓋,所以說都是增建增建,你看那個,那個執照在收集,就收集的都很累,呵呵呵 A:沒有錯,而且那個樓梯也很複雜 B:對阿對阿 A:因為它的一楝跟一棟的那個不遠,他就爬半層了,呵,他… B:對阿,高低差,高低差我說那個對阿,嘿阿 A:我到那邊也弄了很久,喔…那邊弄了半天,弄了半個早上還全部補在… B:因為新的啦,新的案件都會真的都蠻辛苦你們,整個重新繪製或是那個啦 A:他們也有單位不一樣,(B:對)原先是找他們秘書室的,他們是說沒關係你去做就好了 B:喔,秘書室的話找那個欸…○○啦 A:對阿,李○○阿,結果那個督察室來說,怎麼可以這樣放一個人自己進去各科室沒有人陪同,又把它叫回來,那陪同又很多,他們有的安檢怎麼樣,又有少年隊,阿又有什麼喔……,他們那邊單位又很多很多,(B:是阿是阿)每一個單位都不同的人啊,我那一次也有說… B:沒有啦那個像那個什麼,這樣子學經驗的話,就乾脆直接比如說類似請他們警察局,比如說,像我們的話就是類似類似發個文給他們,請他們通報各各…各科室,就是說今天有誰要來,嘿阿 A:阿已經有通報了吼,各科室吼又說,應該是不是找我們這一組的阿,要找別組的阿,阿又(B:喔那個真的很囉唆)馬公…馬公…馬公也有警察局嘛 B:哼哼,分局 A:對阿,他們有分局阿,(B:嘿阿)阿去那邊,一組的話,阿那不是我們的,(B:呵呵,天啊)然後叫三组來,三組的陪我走一走吼,要去照發電機,他又說,欸,這應該是一組的阿,又叫一組的來,弄得半天 B:這多頭馬車你看這個真的是 A:對阿,我不知道警察局會這樣,其他的單位都還好吼,喔警察局的說你的你的我的我的 B:他們那個有點三不管地帶,都各自為政啦,講難聽點就是各自為政啦 A:對阿,他們都不管,對阿,很麻煩,好阿,那那就我再趕快整理完之後再…把它補進去 B:抱歉,再麻煩麻煩建築師 A:哪裡哪裡,應該的,齁,好 B:好的好的,OK A:謝謝你,謝謝,拜拜 B:拜拜 附表十: 時間 (民國) A B 通訊監察譯文(A打給B) 108年12月24日9時40分4秒 0000000000 張○○ 0000000000 李○○ B:喂,厂ㄟ A:李先生 B:建築師,厂ㄟ A:現在是這樣,就是說,我們白沙分局那邊因為是85年以後的,所以就一定都要做…改善計畫書啦,就是說沒有室内裝修合格證啦 B:有阿,他不是有一張嗎? A:白沙那邊有嗎? B:有阿,我記得我資料給你,他有一張白沙的吧,你要不要看一下,我… A:阿不然你再傳給我好不好,欸…? B:好啊好啊,白沙的資料我再傳給你,因為我記得他那邊好像之前有一張是…,那個那個合格計畫書不知道是誰寫的,不要緊,白沙的資料我再傳一次給你 A:好,白沙的資料,再麻煩再傳一次,阿因為其他的警局因為都是85年前的啦吼 B:厂ㄟ厂ㄟ厂ㄟ A:所以我這邊會簽證,問題是有兩個,第一個就是說,我上次有一次送去,結果主辦的吼 B:厂ㄟ? A:他退下來,說…他一看就說那是新的阿,那不像85年以前的,現在丙○○都會這樣 B:厂ㄟ? A:所以我怕我們那邊安檢大樓啦,安檢大樓其實都是重新裝潢過的 B:安檢大樓是… A:就你們前面那個比較新的這邊,就那個婦幼隊阿,少年隊那邊阿 B:厂ㄟ,因為他們那個都…之前都… A:他們都有改過 B:之前…欸…要怎麼講,其實他隔間是都沒有改 A:對啦,天花板啦,天花板都有翻新,都有改成新的阿,一看那就不像85年之前的啦,阿我是… B:你天花板也不知道是什麼時候弄的… A:對,阿我是簽建築合格,不過我怕主辦…如果到時候退回來,還是要寫合格計畫書,到時候再寫 B:阿還是你要一次弄完? A:改善計畫書喔? B:嘿阿 A:改善計畫書… B:改善計畫書不是要… A:改善計畫書…你寫下去就一定要改善耶,你就還要去…,你就還得花那個,花那個什麼…,花那個改善的錢,就是要請人去做…做那個阿,做那個室内裝修合格證 B:阿那個室内裝修合格證是不是要現在給他審? A:沒有,那個還要請建築師阿,建築師去幫你們申請一個簡易室裝合格證,也是在建管那邊,就像是你跟我說你們白沙有一個…室内…裝修合格證嘛 B:我記得他應該是有一份啦,不知道是不是啦,因為我看的剩的是那一份 A:喔,如果是有那一份,因為那時候…做消防的何先生沒有給我,嘿阿 B:喔,不要緊,阿因為他的資料,消防的何先生他也沒有給我這份資料,(A:對)因為之前是給那位… A:喔,他們也沒有喔,陳清吉喔? B:嘿阿,之前是另外一間的,阿另外一間是我跟他要資料,所以我都…傳給你,你看一下,如果到時候這個如果合格,就一定要請建築師,如果說變成要請你去做的話,要再多多少錢? A:沒有,我不能做啦,他一般他如果要用這個,就要看你的…你的大或小,就是說你如果說白沙…,如果沒有室内裝修合格證,他是一樓到四樓阿,他的費用當然就比較高,可能要6萬左右,阿如果是安檢,他可能只有一樓,或是一樓二樓,他的數量比較少,就比較便宜,可能3、4萬這樣啦 B:喔,這樣等於說就是…,就是做這個…,阿這樣要請誰…,欸…建築師你沒辦法做 A:因為主要是…不是…,主要是我是檢查人,我就沒辦法做 B:喔喔喔 A:厂ㄟ,他就要另外一個不是檢查人的,譬如說陳清吉的我可以簽證,不是說簽證,我要去申請啦,他那個不是說你簽證而已,他就是要你申請,要畫圖什麼的,要去現場看,拍照什麼的,然後再…建管那邊再申請一個室内裝修合格證這樣啦 B:這樣等一下我先把這個…. A:你先把白沙的給我吼 B:你看是不是 A:其他的我就先這樣簽證過去,但是有可能…如果他到時候退回來,我還是要寫改善計畫書啦,阿如果他都沒有說,阿過了就過了,阿應該是陳清吉他們那時候也不知道是怎麼用的,就變成…那個什麼,那個丙○○有跟我抱怨過,說他們那時候都隨便用,阿時間都拖得很晚,他已經都要來不及了,就是要逼丙○○給他核准就對了,所以現在丙○○氣到給他寫…寫他那個簽證不實阿,所以才會被停權,丙○○現在有鎖定兩個人也是這樣,他知道說他在二月吼,二月…二月底三月初以前,營建署有人要來考核,所以他一定那個時間要把這些案件都批准就對了,他都二月底三月初才去掛件,所以丙○○說很氣這幾位,說都…都…都給他…做手腳就對了,嘿阿 B:其實是不能這樣,原本就是要… A:對阿,你應該要12月底你就要簽證過嘛,對不對,嘿阿,他們就隨便弄一弄,用到可以掛件進去以後,讓他退件,退件就不要補件,一直等等等…等到,等到丙○○等不了,他才送進去,丙○○沒有核准不行啊,不能再退件,如果再退件,營建署來考核就會打乙或丙阿 B:現在目前比較有問題是白沙跟安檢大樓就對了? A:其實你們那邊,我說還有第二個事情就是…,你們那邊其實很多都是木作的,當然你那個是因為85年以前,我看那個很舊了,你看聯合勤務中心下面下去,哇,整個都是木作的,還在地下室,還在地下室,他那個很危險 B:很久很久之前的 A:對,他那個很久了,阿但是他現在不是說不行,你就要去申請一個室内裝修合格證,就要漆防火漆,釘頂加,那個還要發包,那個沒有那麼快啦,不要緊啦,反正說85年之前的,我就那樣先簽證過去,看他們那邊怎麼說,反正現在比較好的是,我澎湖目前來說沒有複查,沒有複查的機制阿,可能沒有那個錢那個經費,我有聽丙○○說可能那個…他現在要來要經費,要來複查,所謂複查就是我去的人幫你簽合格,不過他說阿有的人隨便來簽證,他也沒有去給你檢查說他們簽證的是對還是不對,嘿阿,他現在可能要委託外界,譬如說我們高雄市建築師公會,要來澎湖複查就對了,看這邊的檢查人吼,檢查的確不確實,如果說不確實也要罰,也要停權這樣,就像陳清吉,所以現在就是籌畫這些事情,我是想說還沒有那麼快,所以我就說好啦,那些木作我就先給你們…給你們跳過浪過吼,就給你簽准,等兩年後,因為我們兩年做一次 B:對對對 A:嘿,看兩年後再怎麼樣,兩年後你可能…你可能高升阿,對不對,你高升了 B:我不可能高升啦,可能這個缺就做到退休啦,天壽阿 A:到時候也不一定是你在用阿,阿到時候再看看,兩年後看他怎樣再說啦,阿他…他…丙○○職務好像也會調整阿 B:嗯嗯嗯 A:他就說他跟他同事可能職務上會有一些調整阿,所以可能以後也不是他管 B:這樣…,就拜託張建築師你跟蔡先生說一下,看是不是儘量讓我們通過 A:當然他有他的職責在啦吼 B:對啦對啦_ A:沒有啦,這是反正就…,先這樣處理今年的…,因為今年我也接得很倉促,老實說,嘿阿,我圖什麼的都要重畫,厂ㄡ B:阿因為就…就…就遇到那個,原本其實都是那個在做阿,我也沒…,這一塊因為我是接…A:對啊,丙○○當然也是說…,對,丙○○也是說我畫的圖,他看的比較舒服啦,阿不然原來畫的圖他說他怎麼看得懂 B:嗯嗯嗯 A:這時間人家要來檢核了,營建署要來檢核了,時間又逼得很接近,他就都先核准,他就變成這樣啊,嘿阿,所以他現在就不要這樣阿,就是說任何東西也是要這樣,所以我們畫圖畫一畫,他也覺得說,我們畫圖…總是建築師嘛,畫圖是我們的專業,看起來就比較舒服,阿不然他們畫圖,真的是…,這個不對那個不對,一堆都不對,所以看了就頭痛,嘿阿,厂ㄡ,先這樣跟你說一下,欸…你們這邊有沒有關帳的問題? B:我們……有 附表十一: 時間 (民國) A B 通訊監察譯文(B打給A) 108年12月24日10時15分31秒 0000000000 張○○ 0000000000 李○○ A:喂 B:喂,嘿,建築師,我阿龍 A:嘿,是 B:阿龍仔,這個你看一下,我有寄過去了,應該…應該是那份啦,因為我現在看吼…,欸… A:恩哼 B:我不知道是不是那份啦,因為…那個吼…往下…往下差不多到那個…,欸…他這邊有建築物裝修材料改善施工合格證,還有場所…改善合格證明申請書喔,還有這個什麼…裝修材料示意圖,應該是…應該是這幾份吧,你看一下 A:好,我看一下,如果有什麼問題我跟你聯絡 B:因為它是103年11月05號備查 A:喔,好 B:也有他們的備查單,看是不是這份啦 A:好,好,我看一下 B:他還有…還有什麼…還有室内裝修登記證,當初申請的裝修登記證,我在想說是不是這份,我印象中好像有看到這些,你現在人…你現在人在外面厂阿? A:我等一下人就會進去了,我看一下 B:好啊好啊,不然你等一下進去再看一看 A:好好,OK B:OKOK,好好 A:阿那個你確定咱另外…警察局這邊都沒有嘛吼? B:警察局這…應該都… A:行政大樓這邊都沒有啦吼 B:因為我拿的資料吼,我拿的資料就是…這樣而已啦 A:好,好: B:我這份也是…去那個…跟那個要的 A:丙○○他們喔? B:不是丙○○啦,之前這個什麼,之前… A:喔喔,陳清吉他們 B:之前…欸…之前那個辦理的 A:對,阿不過他辦理…他應該也是他給你的阿,沒有,也是應該你給他的(笑),阿不然他怎麼會有那些東西 B:他給我的不是我給他的,是我們之前的師傅給他的 A:喔,你們之前的,了解了解之前的師傅給他的後來變成說那個什麼…,他這個…這個…,他那時候給他的結果他那邊也沒有留本,也沒有留底,害我得跟他要 A:喔厂ㄡ厂ㄡ,好家在你還有跟他要 B:阿我沒有跟他要我要怎麼辦,阿所以你現在如果好了,我也要跟要一份阿 A:好好,了解 B:那份申報的資料到時候也要一份給我,才不會到時候,恩…原則上吼 A:嘿? B:我們是…應該是會一直接續下去,怕是怕說下一個承辦人剩…剩…剩…那要怎麼說(笑)…剩對這個那個吼 A:兩天後再看看,因為我覺得他那時候都隨便用吼,阿那邊的價格吼,其實…嘖,可能都會再調整…會再調整阿,那個再說啦 B:微調都沒關係啦,只是說不要太那個,我們大部分都0K啦,厂ㄡ A:恩,因為不然他那樣吼… B:因為你如果說要照他的,如果要照那個尾數吼,可能就比較難處理 A:我知道,我會微調啦,我會微調,阿但是…當然也是一個合理的…合理的範圍啦,不要緊,到時報看看嘛,嘿阿,阿你報的過就報的過,是說如果說你高升,阿有人新的來,我會講…報看看這樣啦,嘿啦,我是想說不會報到很離譜啦,可能會酌加一些…一些費用啦 B:不然到時候我們再來check啦,另外…我我… A:因為我沒有去做的,其實你那邊都很複雜,我回去畫圖畫的頭很痛,都…難怪…,難怪陳清吉不是學這個,他怎麼可能看得懂 B:呵呵 A:你們…你們後面…你們後面那個什麼,那個那個…那個…保安大樓喔,嘿阿,你保安大樓那邊三棟連在一起有沒有 B:厂ㄟ厂ㄟ A:還有那個要起來半層,因為你們是不同時期蓋的嘛 B:嗯嗯嗯 A:嘿阿,那個樓梯有的又下去半層,哈哈,又上來半層,所以那邊…,那三棟都不太好用,我也是回去整理很久 B:欸,你如果一次抓完,後面就可以都標準了? A:對啦,阿不過你那邊比較大的問題就是那邊的那個啦,那邊裝修都不合格啦,很多都… B:我有…我有我有看到…蔡…之前是…,他有用一種什麼室内裝修簽證表,他的意思就是要先類似一種認證,是不是? A:沒有阿,那個簽證表是陳清吉自己簽證的阿,那個都要阿 B:對阿對阿 A:問題是簽證表是簽證的人要負責阿 B:嗯嗯嗯 A:你如果說有室内裝修,那就變成室内裝修的人還有縣政府都有…准過嘛,就比較有那個…公信力啦 B:嗯,我知道 A:阿他自己簽的,他自己亂簽亂用,阿他也沒有去現場看,看說裡面都木作阿,嘿阿,你裡面那個都木頭ㄟ,那個隔板的有夠多 B:嗯嗯嗯,沒有沒有,我看…我看他寫的是大概寫那樣啦,其實他來看是都有看,阿看了…這個東西都不知道是什麼時候的,有的幾乎都是85年之前的 A:嘿阿,阿85年之前的是不要緊,是說…你也是要符合那個材料 B:嗯嗯嗯 A:就是你的材料不能用隔板,要用防火板 B:嗯嗯嗯 A:阿不然就要… B:有啦,阿所以…所以他們如果…他們現在如果要裝修,我都會注意,叫他們說看是不是要再去請室内裝修 A:對…對阿 B:才不會到時候有那個… A:對,沒有錯,現在你要去改變室内的東西,一定要請室内裝修阿,一次去申請完,阿你們的…他在報價的時候,他會把這個費用放在你的房間款裡面,對不對 B:嗯嗯嗯 A:變成是一個預算這樣 B:嗯嗯嗯 A:阿其實你申請室内裝修的預算,在他們的工程款預算裡,也還好啦,也是佔小部份,厂ㄟ B:好,了解 A:ㄏㄟ,是這樣 B:這樣再麻煩你了,阿另外…另外這個什麼…欸…我們這邊說是1月5號轉帳的 A:1月5號…好,那樣我可能就用掛件憑證嘛 B:好啊,不要緊,就先掛件憑證過來申請 A:附發票,表示說我們有掛件嘛,有掛件進去,准不准是在那個…建管那邊的權貴,他可能明年3月才會批准下來(笑) B:喔喔喔 A:阿所以說一般她們就會說都用掛號憑證,就表示我有完成這個工作這樣啦 B:嗯,後面再… A:後面我再補… B:如果是沒過,反正就是原則上就是沒過你會幫我們…改善嘛,對不對? A:沒過他就會寫改善計畫嘛,嘿阿,也是說寫改善計畫而已 B:好阿好啊 A:不會說被處罰啦,不會啦 B:厂ㄡ厂ㄡ厂ㄡ,好,再麻煩一下 A:好,好,了解 B:好 A:好,謝謝,好,掰 卷宗目錄對照表: 一、廉政署108年度廉查南字第55號卷一、二,稱【廉查南一 卷、廉查南二卷】。 二、澎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49號卷一、二、三、四,稱 【偵一、二、三、四卷】。 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8號卷,稱【聲羈一 卷】。 四、澎湖地院109年度聲羈更一第3號卷,稱【聲羈更一卷】。 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6號卷一、二,稱【本院卷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