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
- 原告
- 李啓弘
- 被告
- 黃永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62號,改分111年度交簡字第112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62號,改分111年度交簡字第112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