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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菁馮君傑簡祥紋

原告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洪珉漢
訴訟代理人
劉英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珉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惠玲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由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8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表示刑案部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仍聲請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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