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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箐簡祥紋馮君傑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奕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25號、第2843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393號、第5184號、第5186號、第5523號、第7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奕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暨移送併辦,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馮君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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